[公告]03沪轨道(038003):2003年债券付息公告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09 年2 月19 日至2010 年2 月18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 债权登记日为2010 年2 月12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 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期:自2010 年2 月22 日起20 个交易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 期结束后仍可到托管其债券的营业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的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托管客户所持有的本期债券,其利息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划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2、本期债券已上市部分: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 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 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 该债券投资者付息。 3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二级托管客户),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 手续如下: a)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和托管凭证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托管凭 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 b)本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托管凭证原 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认购时预留的 印鉴)、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 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c)如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规定 办理挂失手续,在集中兑付期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利 息; d)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 息; e)如原认购债券的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投资者根据托 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 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 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 4 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 缴,就地入库。各兑付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五、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上海久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惠民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28 号 联系人:姚贵章、聂清宜 联系电话:021-63308888 邮政编码:200010 5 2、主承销商 (1)国家开发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9 号 法定代表人:陈元 联系人:孟涛、纪剑明 联系电话:010-68307349 邮政编码:100037 (2)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联系人:周霁、张永毅 联系电话:010-66568071 邮政编码:100032 3、托管人: (1)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纯 联系人:李扬 联系电话:010-88087972 邮政编码:100032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 层 6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上海久事公司 2010 年2 月9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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