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03沪轨道(038003):2003年债券付息公告

时间:2010年02月09日 15:02:23 中财网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09 年2 月19 日至2010 年2 月18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
债权登记日为2010 年2 月12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
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期:自2010 年2 月22 日起20 个交易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
期结束后仍可到托管其债券的营业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的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托管客户所持有的本期债券,其利息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划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2、本期债券已上市部分: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
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
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
该债券投资者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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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二级托管客户),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
手续如下:
a)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和托管凭证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托管凭
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
b)本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托管凭证原
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认购时预留的
印鉴)、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
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c)如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规定
办理挂失手续,在集中兑付期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利
息;
d)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
息;
e)如原认购债券的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投资者根据托
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
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
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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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
缴,就地入库。各兑付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五、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上海久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惠民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28 号
联系人:姚贵章、聂清宜
联系电话:021-63308888
邮政编码:2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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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承销商
(1)国家开发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9 号
法定代表人:陈元
联系人:孟涛、纪剑明
联系电话:010-68307349
邮政编码:100037
(2)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联系人:周霁、张永毅
联系电话:010-66568071
邮政编码:100032
3、托管人:
(1)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纯
联系人:李扬
联系电话:010-88087972
邮政编码:100032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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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上海久事公司
2010 年2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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