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国风塑业(000859)诉讼判决公告

时间:2009年07月02日 09:03:54 中财网


股票简称:国风塑业 股票代码:000859 编号:2009-020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香洲法院”)(2009 )香民二初字第623 号等八份判决书。珠海香洲法院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工行珠海分行”)诉珠海经济特区民生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工贸”)及我公司8 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判决。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有关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营业部
第一被告:珠海经济特区民生工贸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吴少明
第四被告:黄丽娟
第五被告:卢燕燕
2、案件起因
民生工贸公司分别于2005 年 8 月与工行珠海分行签订9 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计向该行借款 3055.8 万元,期限为一年。上述贷款由上述五被告分别提供保证或抵押担保,其中我公司与工行珠海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民生工贸公司在人民币叁仟万元最高贷款余额内提供保证担保。
上述借款到期后,民生工贸未按照还款计划全部偿还借款,因此,工行珠海分行诉至法院。珠海香洲法院于 2009 年 5 月 19 日在南湾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对其中8 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做出判决。
本公司于 2009 年 3 月28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对该案有关情况进行了披露。
二、判决情况
珠海香洲法院经审理对本案判决如下:
1、被告民生工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工行珠海分行返还借款本金合计 3,055.8 万元,并支付截止 2008 年 12
月31 日的利息合计10,959,025.66 元,以及从2009 年 1 月 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还款的规定计算的利息;
2、被告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少明和黄丽娟对被告民生工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民生工贸追偿;
3、原告工行珠海分行就前述第一项债权,对依法处分抵押物吴少明、黄丽娟和卢燕燕名下四处房产所得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合计379,365 元,财产保全费40,000 元,合计419,365
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珠海香洲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上述判决,本公司尚存异议,将提起上诉。同时,本公司将积极争取与工行珠海分行及民生工贸等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督促民生工贸尽快筹措资金履行还款义务。
根据珠海香洲法院的判决,上述诉讼涉及的债务系本公司或有负债,依据会计稳健性原则,本公司将于 2009年6 月计提预计负债 1500
万元。本案的最终结果可能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009)香民二初字第623
号、第624 号、第626 号、第627 号、第628 号、第630 号、第631
号、第632 号。
特此公告。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 7月 2 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