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000955*ST欣龙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时间:2009年07月02日 09:03:55 中财网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清江支行)与宜昌市欣龙熔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欣龙熔纺)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建行清江支行已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昌中院)提起诉讼,该诉讼事项详见公司2009年6
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经宜昌中院主持调解,诉讼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公司于近日收到宜昌中院送达的关于此次和解事项的民事调解书([2009]宜中民一初字第00014号)。主要内容如下:
1、清江建行同意宜昌欣龙熔纺缓期至 2009 年12 月20 日前偿还贷款本金中的10453517.66元、于2010年3月28日前偿还800万元、于 2011 年 3 月 28 日前再偿还 800 万元;并且同意宜昌欣龙熔纺于
2009 年 12 月 20 日前支付 2009 年 5 月至 2009 年 12 月 20 日期间的利息147 万元。
2、由宜昌欣龙熔纺(或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清江建行为实现债权已发生的费用合计 256,600 元(其中诉讼费
185,600元(可减半收取)、律师费 6.1 万元)。宜昌欣龙熔纺(或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签收调解书之日起三日内先期支付其中的费用7.1 万元,其余费用应于2011 年3 月28 日前一并支付给清江建行。
3、清江建行对宜都房他字第 00004477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都市国用(2005)第 0007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以及(2008)宜都工商押登字第 32 号企业动产抵押登记证项的设备享有抵押权,清江建行有权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拍卖、变卖前述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第一、二条所述债务。
4、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欣龙控股)对宜昌欣龙熔纺在第一、二条中所负的债务向清江建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欣龙控股公司必须履行在 2009 年12 月20 日之前向宜昌欣龙熔纺注入流动资金、使其恢复正常生产的承诺。
6、宜昌欣龙熔纺如不能按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和数额付款,将立即丧失分期付款的优惠,清江建行有权就全部债权一次性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欣龙控股公司在此情形下将无任何执行顺序上的优待,清江建行有权在实现抵押权的过程中,请求人民法院直接执行欣龙控股公司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已达成和解,暂时减缓了公司还款压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
民事调解书(2009)宜中民一初字第00014号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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