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国电南自(600268)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联律(2009)股字第52 号 致: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接受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李世建律师出席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大会), 并对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 2、公司2009 年5 月18 日召开的2009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 3、公司2009 年6 月15 日召开的2009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 4、公司于2009 年5 月20 日、2009 年6 月16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的董事会公告,公告通知的会议日期是2009 年7 月2 日,会议地点 是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91 号南门 国图大厦六楼会议室,股权登记日是2009 年6 月25 日; 5、本次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本次大会会议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06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本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职业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大 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2009 年5 月18 日召开的2009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 开本次大会的决议,并于2009 年5 月20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公告;公司2009 年6 月15 日召开的2009 年第二 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决定召开本次大会会议地点决议,并于2009 年6 月16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公 告。本次大会于2009 年7 月2 日上午10:30 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91 号南 门国图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之规定。 二、与会股东的资格 截止于2009 年7 月2 日10:30 本次大会开始时,大会登记在册的与会股东 或股东代表共 5 名,代表股份 110,203,419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8.235 %。 经核对公司提供的参会股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送的公司股东名册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 在股权登记日(2009 年6 月25 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大会的股 东代理人亦已得到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的有效授权。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大会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出席本次大会的 人数也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大会提交表决的议案 审议《关于提名于鸿君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审议并以书面形式对董事会提出的本次大会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过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统计,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大会提交表决的《关于提名于鸿君先生担任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获得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有效通过。 五、提交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 六、结论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合法有效。 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世建 2009 年7 月2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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