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金城股份(000820)诉讼判决情况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判决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9 年 3 月 5 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诉锦州彩练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案。3 月 9日本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诉状(详见 2009 年 3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负责人:刘永 住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81 号 被告:锦州彩练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敏 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锦朝路 15号 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剑斌 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金城街 2、诉讼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锦州分行与锦州彩练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至 2003 年 5 月期间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共计 8539 万元,借款方式为连带保证,保证人为本公司,保证期限为 2年。合同签订后中国工商银行锦州分行依约履行了义务,而锦州彩练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 2005 年 7 月中国工商银行锦州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锦州彩练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欠中国工商银行锦州分行的借款本息及其相应的从权利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其接收债权后多次催收,锦州彩练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偿还。2008年 12 月6 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要求锦州彩练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其利息,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诉讼判决情况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判决,下达(2009)辽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2010年1月20日公司律师办收到该判决书但因律师出差于2010年1月25日转至证券处,26日至28日公司财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担保损失确认。该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锦州彩练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借款本金 8539 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每笔贷款余欠本金为基数,自逾期 3个月之次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别分段计算)。 2、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锦州彩练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偿还义务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锦州彩练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追偿。 4、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其他诉讼事项 原告:辽宁岫岩青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为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法定代表人为王守昆。 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剑斌。 案由:原告与被告从 2001年起发生供需买卖关系,截止 2005年 10 月末,被告欠原告货款 1988924.34元,2007年被告给付原告价值 20328.00元的粘合剂,尚欠原告货款1968596.34 元。原告诉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请求被告给付货款 1968596.34 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用。 2010 年 1月 14 日,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对上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出具(2009)锦凌海民初字第01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给付辽宁岫岩青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 1968596.34 元,利息从 2009 年 6 月 17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 2、除此次已经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五、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因此案在 2007、2008年年报已计提损失 5861 万元,本次公司补提损失约 2700 万元,利息损失约 5000万元,共计补提损失 7700 万元。故本次诉讼判决将增加公司 2009 年亏损约 7700万元。 六、备查文件 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民二初字第 9 号民事判决书 2、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09)锦凌海民初字第 01855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 年 1月 29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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