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09年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122985)付息公告
2009 年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由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09 年2月23 日发行的2009 年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0 年2 月23 日开始支付自2009 年2 月23 日至2010 年2 月22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09 年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上市代码:09 浙能债(银行间代码为098014,上交所代码为122985) 3、发行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47 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09]446 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6、债券期限:5 年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3.98% 9、付息:发行人将于每年付息首日支付利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并由相应的托管机构负责具体办理利息的支付事宜 10、付息首日:2010 年至2014 年每年的2 月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随后的第1 个工作日) 11、集中付息期:自每年的付息首日起的20 个工作日(包括付息 首日当天),投资人可于该期间内向相应的托管机构领取其应得的利息 12、兑付首日:2014 年2 月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随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3、集中兑付期:自兑付首日起的20 个工作日(包括兑付首日当天) 14、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A 级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分别于2009 年3 月11 日和2009年3 月19 日在银行间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09 年2 月23 日至2010 年2 月22 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3.98%。 3、债权登记日: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债权登记日为2009 年2 月22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2)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债权登记日为2009 年2 月22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银行间市场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付息首日起的20 个工作日(包括兑付首日当天)。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开立甲、乙类托管账户的机构债券持有人,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利息资金划付至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开立丙类托管账户的机构债券持有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利息资金划付至其结算代理人或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由结算代理人或债券承销商将利息资金划付至丙类托管账户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对于个人投资者,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利息资金划付至其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由债券承销商将利息自己划付至个人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营业部向投资者付息。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09 年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2009 年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五、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52 号浙能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国潮 注册资本:100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彭法 电话:0571-86669592 传真:0571-89938512 邮编:310007 2、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5、6 楼 法定代表人:段文清 联系人:缪钦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A 座10 层 电话:010-88091670 传真:010-88091796 邮政编码:100140 3、托管人: (1)一级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李扬 电话:010-88087972 传真:010-88086356 邮政编码:100032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迪彬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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