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工转债"实施转股事宜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编号:临2010-001 转债代码:110004 转债简称:厦工转债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工转债”实施转股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转债代码:110004 转债简称:厦工转债 2、转股代码:190004 转股简称:厦工转股 3、转股价格:7.50 元/股 4、转股起止日:2010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28日。 5、转股部分上市交易日:申请转股(T日),交割确认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1 日,即转股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785 号文核准,公司于2009 年8 月28 日公开发行了6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 元,发行总额60,000 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 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 行,若有余额则由承销团包销。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字[2009]11 号文同意,公司6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 券将于2009 年9 月11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厦工转债”, 债券代码“110004”。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该次发行 的“厦工转债”自2010年3月1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份。有关转股事宜公告 如下,特提醒广大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注意: 一、厦工转债的发行规模、票面金额、转股起止日 1、发行规模:人民币6亿元; 2、票面金额: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共600万张,即60万手; 3、转股起止日:2010 年3 月1 日至2014 年8 月28 日。 二、转股的具体程序 1、转股申请的声明事项及转股申请的手续 厦工转债持有人可以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条件,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 在转股期内的可转换时间,随时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A 股)。转债持有人申请 转股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按报盘方式进行。在转股期内上交所将专门 设置一交易代码供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厦工转债全 部或部分申请转为本公司股票。持有人提交转股申请,须根据其持有的厦工转债 面值,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申报转换成公司 股票的股份数。与转股申请相应的可转债总面值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可转债 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可转债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 债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转股申请 一经确认不能撤单。若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大于该持有人实际持有可转债能转 换的股份数,上交所将确认其最大的可转换股票部分进行转股,申请超过部分予 以取消。 2、转股申请时间 转债持有人须在转股期内的转股申请时间提交转股申请。转股申请时间是指 在转股期内上交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除了以下时间: (1)在可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可转债停牌时间; (2)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公司须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3、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上交所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持有人的转债数额, 同时记加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 4、股份登记事项及因转股而配发的股份所享有的权益 可转债经申请转股后所增加的股票将自动登记入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因可转 债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 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并可于转股后下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 5、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事项 转股过程中有关税费需由可转债持有人自行负担,除非公司应该交纳该类税 费或者公司对该类税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6、转换年度利息以及股利的归属 本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 每年的付息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 为一个计息年度。每年付息日的前一日为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公司将在每年 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已转换及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已申请转 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支付利息。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 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负担。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上交所的规定确定。 三、转股价格及调整的有关规定 1、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7.5 元/股,即本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者之间的较高者。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1)转股价格确定依据 本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是7.5 元/股,即本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者之间的较高者。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与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后,当本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可 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股利等情况时,本公司将按上 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设调整前转股价为Po,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 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转股价为P(调整值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息:P=Po-D; 送股或转增股本:P=Po/(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o+AK)/(1+K); 三项同时进行时:P=(Po-D+AK)/(1+N+K)。 当本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 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 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 整日为本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 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本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 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 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可转债 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3、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出现在任意20 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1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90%的情况,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 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2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 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 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转股申请并 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 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四、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 可转债到期后5 个工作日内,公司将按照债券面值的108%(含当期利息) 赎回未转股的全部可转债。 (2)提前赎回 在转股期内,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 个交易日中至少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的103%(含当期利 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若在前述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公司每年(计息年度)在上述约定的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行使赎回权一 次。 公司首次不实施赎回的,当年不应再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赎回权。 五、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可转债的转股期间,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 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 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前述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 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可转债持有人每年(计息年度)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 使回售权一次,若在一个计息年度内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不实施回 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 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按债券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全 部或部分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特别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本公司 公告后的特别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特别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 应再行使特别回售权。 六、转股时不足一股的处理办法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必须是整数。可转债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 对所剩可转债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余额,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的5个交易日 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 七、其他 投资者如需要了解厦工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阅在 2009年8月26日于《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摘要》,投资者亦可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查阅厦工转债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应条款。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592-6389300 传 真:0592-6389301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 年2 月24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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