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ST国中(600187)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时间:2010年03月18日 18:14:55 中财网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暨召开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3月1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和送达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10
年3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应出席8人,实到8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朱勇军先生主持。经过充分讨论、认真审议,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公司2009年度报告及摘要。
三、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我公司 2009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本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4,621,850.54 元,实现营业利润87,138.41元。实现净利润19,581,990.73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709,032,045.07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689,450,054.34 元,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2009
年度无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此预案需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四、关于2009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更正》和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公司对上年度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具体情况如下:一、2009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前期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及形成原因的说明
1. 内容:本年度公司子公司—西安航空科技产业园供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供排水公司”)依据相关解决供排水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劳资问题的方案,决定对派遣至供排水公司的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飞公司”)
员工按西飞公司子公司同岗同期标准调增 2008 年度工资。本公司据此对 2008
年度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2. 金额:调减期初未分配利润 1,567,500.00 元,其中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551,825.00 元,调增期初应付职工薪酬 1,567,500.00 元。

3. 原因说明:截至2008 年度报告报出日之前,尚未有任何充分证据表明存在上
述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且会计要素确认的条件并不完备。2008 年度报告报出日后,供排水公司接到西飞公司有关调整 2008 年度员工薪酬及按调整后的薪酬标准补发上年度薪资的通知,公司依据相关劳务输出协议并与有关各方协商后,同意为派遣到供排水公司的西飞公司员工补发 2008 年度薪酬。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应归属于2008 年度的薪酬成本进行追溯调整,调减期初未分配利润,同时调增期初应付职工薪酬余额。二、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对以往年度合并报表的影响情况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导致 2008 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未分配利润减少
1,551,825.00 元,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增加 1,567,500.00 元。该更正事项对2008年度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产生的影响很小,减少公司每股收益 0.0048 元,对其他财务指标没有重大影响。

项目名称 调整前(08.12.31) 调整后(08.12.31) 影响金额
未分配利润 -707,165,121.62 -708,732,621.62 1,567,500.00
归属于母公司
-707,480,220.07 -709,032,045.07 1,551,825.00
的未分配利润
应付职工薪酬 198,235.15 1,765,735.15 1,567,500.00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发表如下意见: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2.独立董事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发表如下意见: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针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的更正是恰当的,经调整后的会计报表公允地反映了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同意更正。五、审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议案。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3. 《独立董事制度》
4. 《总经理工作制度》
5.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6.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7.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8.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9.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10.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11.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12.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办法》
13.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14.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2009年度财务审计费用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公司
201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同意给予该公司2009 年度审计费用40 万元。
七、关于公司申请撤销其他特别处理并变更股票简称的议案
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对本公司 2009 年度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经审计,本公司 2009 年度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
19,581,990.73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2,780,440.77元。目前,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所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中的13.3.1条第(三)项情形已消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3.6
条规定,满足申请撤销特别处理条件。经董事会审议,全票通过同意公司申请撤销其他特别处理并变更股票简称。
八、关于变更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风险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董事长朱勇军,董事荣文怡、林长盛、张继烨提名,现变更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风险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成员如下:
审计委员会主任:周春生 委员:朱勇军、范福珍
风险委员会主任:荣文怡 委员:林长盛、黄鹰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主任:黄鹰 委员:张继烨、周春生
九、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0 年4月22日下午2:00
2.股权登记日:2010年4月16日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33号国中商业大厦10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会议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6.会议出席对象
(1)凡2010年4月1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9年度报告及摘要。
3.审议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预案。
4.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2009年度财务审计费用的议案。
5.审议公司监事会2009年度报告。
6.审议公司监事变动的议案。
7.审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三)本次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拟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应持股东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人代表证明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证券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帐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帐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
2、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管理总部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33号国中商业大厦10层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595376—298
传真:010-65595378
联系人:易芳小姐
3、登记时间:
2010年4月20日—4月21日,每日的9:30—11:30、13:30—17:00。
(四)其他事项
本次2009年度时股东大会的会期半天,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3 月16 日附件: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_____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委托事项: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委托期限:注:本表复印有效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程序化、科学
化、制度化,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3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遵循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公司应为独立董事行
使职权提供方便。
第七条 董事会设发展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四个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占1/2以上比例。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应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专门委
员会应遵循公司章程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规范运作。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董事会会议的会务工作,包括
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列席会议并作记录、负责会议决议、
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和监事。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等方式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前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内容至少包括:
(一)会议日期、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议题;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及签发人。
第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
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确定。董事长在确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按第十一条第(一)、(二)、(三)、(五)、(六)款规定提请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实;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提案的具体内容;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六条 凡需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均应在会议召开前向所有董事报送有关材料,以保证董事
在会前对审议事项有充分的了解和研究,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
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送达所有董事。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会议设签到制度。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通过视频、电话、通讯表决或其他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
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相 结合的形式召开。
第四章 董事会议案的审议与表决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时应当取得更多董事
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时,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或专门委员会事前发表意见的提案,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或者专门委员会委员宣读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
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
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1/2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
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对该议案进行暂缓表决,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对外担保事项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
讯表决方式,且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第二十三条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前,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相关重大事项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应严格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
他法律、法规关于董事回避以及关联事项审批和批准的有关规定。涉及关联关系
须回避表决的决议事项,该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需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的决议如果违反《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
事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则参与表决同意并在决议上签字的董事
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反对或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八条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并有充分条件详细了解会议事由及议题相关信息的前
提下,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在规定期限内实
际收到传真的董事,可以用通讯方式书面进行决议。
第二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室工作人员应当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
督下统计表决结果。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在其
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
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第三十条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董事长应当督促公司执行和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
决议实施的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或落实情况提出质询。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体落实中违反董事会决议情况的,可追
究执行者的责任。
第六章 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存档
第三十四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决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所议事项认真组织记录和整
理。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上签字确认。董
事对会议纪录和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
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
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室负责保管。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的公告、备案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必须公告的其他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办理
公告事宜。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
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五
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所表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之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3 月16 日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与者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十
八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
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
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认为适合召开现场会议的地点。股东
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其他方式(如网络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用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独立董事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
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
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宣布。如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
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事先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
人,每一提案可提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人数不超过 2 名;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董事会有权对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资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进行
审查,只有通过董事会资格审查的董事、监事人选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除了董事会到期换届外,公司董事会每年更换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全体董事人
数的 1/5。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条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20%以上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第四十一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
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 集中投给一个或分别投给几个董事、
监事候选人。每一个候选董事、监事单独计票,并告知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
计算方法和选择规则。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该
选票除与其它选票相同部分外,还应当明确标明是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选
票的字样,并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会议名称;
(二)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三)股东姓名;
(四)代理人姓名;
(五)所持股份数;
(六)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
(七)投票时间。
第四十三条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
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获选的最低票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数除以候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平
均数的一半。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章 股东大会会议的记录、存档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备案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
五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不少于”、“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之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3 月16 日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
职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独立
董事备案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 董事。
第三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但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经济、会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按照《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要求设立,应不低
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
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选举程序:
(一)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
(二)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对被提名人的详细资料进
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
的了解。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
报送中国证监会、黑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在规定的行
政审批时间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独立董事应当在任
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任职资格。
(四)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更换程序:
(一)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
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二)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在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辞职前,独立
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三)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在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
大会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况进行说明。
(四)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
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
效。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出现下列情形的,董事会、监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或撤换:
(一)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二)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 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提前辞职或免职的,公司应及时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和股东会提供书 面说明。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与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职权: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 司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可以行使以下公司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其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三)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除认真履行董事的一般职权和上述特别职权之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就以下
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1、同意;
2、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3、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4、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
别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十六条 在本公司任职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最多在 2
家证券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要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
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
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
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五)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
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
露的其他利益;
(七)独立董事因出席董事会会议所支付的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由公司
承担;
(八)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股东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原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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