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伊泰B股(900948)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鄂律(2010)字第10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内蒙古鄂尔多 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董事会的聘请,委派王晓莺 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或“大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表决时的计票、监票等工 作进行见证,并依法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已对公司涉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事实 进行审查,对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业已查阅,并经审核和验证 了相关问题。 本律师同意按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 公告。本所及本律师对所出具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之有关规定及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大会表决程序 2 的合法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010 年2 月11 日公司董事会 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载明了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大会人员资格和出席 大会的办法。 2、2010 年3 月19 日上午9:00 时,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公告内容 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公司会议中心二楼一号会议室召开。 3、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东海先生主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今天会议的股东共116 人,代表公司股份459,192,419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62.73%。 经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与会条件符合公告要求,并均持有 出席大会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王晓莺律师应董事会聘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股东大会秘书处及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3 (一)审议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 报告》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 其摘要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公司对200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与预计的差 异进行确认及队201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的议案。 (六)审议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伊泰准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出现新增、修改原审议事项的情况。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第(一) 至(四)项议案均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五)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代表张双旺 先生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交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六)项议案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批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4 上通过。 大会记录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之有关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计票、监票工作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之规定,本律师参与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 时的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计票、监票均真实、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律师认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故大 会所通过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晓莺 郝贵梅 负责人: 刘程翔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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