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铝业(601702):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证券代码:601702 证券简称:华峰铝业 公告编号:2025-033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华峰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华峰”,与“公司”合称为“买方”)拟与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榆林新材料”或“卖方”)共同签署生产原材料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预计将由买方自2025至2029年间合计向卖方购入不低于36万吨的生产原材料,产品单价根据月度市场铝价及合同条款确定,具体数量按每月各批次采购订单下达,并按批次结算货款。如按预计数量及市场价格估算,合同期限内预计产生的总金额超人民币72亿元(根据各批次采购量据实结算),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合同生效时间: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签署后生效。 ●审议程序: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一致审议通过《关于与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生产原材料买卖合同的议案》。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合同为日常原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签署有助于公司与上游伙伴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有助于公司原材料的持续稳定采购,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若该合同能顺利履行,将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对公司各年度业绩产生的影响请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 ●特别风险提示: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合同标的额较大且周期较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根据实际采购需要分批次下达采购订单,可能存在因政策因素、市场环境、供应商供应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合同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公司后续将根据合同进展情况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华峰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华峰”,与“公司”合称为“买方”)拟与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榆林新材料”或“卖方”)共同签署生产原材料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预计将由买方自2025至2029年间合计向卖方购入不低于36万吨的生产原材料,产品单价根据月度市场铝价及合同条款确定,具体数量按每月各批次采购订单下达,并按批次结算货款。如按预计数量及市场价格估算,合同期限内预计产生的总金额超人民币72亿元(根据各批次采购量据实结算),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生产原材料买卖合同的议案》。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公司名称: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93700612 3、成立时间:2010年08月06日 4、注册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金鸡滩镇陕西有色榆林循环经济产业园5、法定代表人:杨国平 6、注册资本:陆拾叁亿元人民币 7、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有色金属铸造;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煤炭及制品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贸易经纪;进出口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贵金属冶炼;金银制品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公共铁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8、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资信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 买方: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华峰铝业有限公司 卖方: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合同签署日及有效期: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签署。预计采购期间为2025年至2029年。 3、合同标的及数量:合同约定,预计将由买方自2025至2029年间合计向卖方购入不低于36万吨的生产原材料,具体数量按每月各批次采购订单下达,并按批次结算货款。如按预计数量及市场价格估算,合同期限内预计产生的总金额超人民币72亿元(根据各批次采购量据实结算),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4、定价方式:产品单价根据月度市场铝价及合同条款确定。 5、交货时间、地点:卖方应按指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和交货期限交货。 6、违约责任:若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的,违约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履约担保: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峰铝业有限公司作为共同买方,对本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8、争议解决: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为日常原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签署有助于公司与上游伙伴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有助于公司原材料的持续稳定采购,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若该合同能顺利履行,将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对公司各年度业绩产生的影响请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 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对方当事人产生依赖性。 五、特别风险提示 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合同标的额较大且周期较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根据实际采购需要分批次下达采购订单,可能存在因政策因素、市场环境、供应商供应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合同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公司后续将根据合同进展情况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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