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股份(603067):振华股份关于公司总经理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券代码:603067 证券简称:振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9 债券代码:113687 债券简称:振华转债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总经理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披露了《振华股份关于公司总经理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公司于2025年7月8日披露了《振华股份关于公司总经理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近日,公司获知公司总经理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5]8号)。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经查明,柯愈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柯愈胜自振华股份2016年9月上市至今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2023年8月21日至2024年3月19日期间,柯愈胜之子柯某廷开通程序化交易策略,频繁买卖“振华股份”股票,违规成交股数529,000股,违规交易金额5,291,021.9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及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相关证券经纪业务协议等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相关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柯愈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柯愈胜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行政处决定书》所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涉及公司,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造成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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