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试试验(300416):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2025年7月)

时间:2025年07月29日 20:45:32 中财网
原标题:苏试试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2025年7月)

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行为,建立公司与投资者良好沟通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互动易平台”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搭建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 互动易平台管理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坚守诚信原则,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五条 公司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三章 内容规范要求
第六条 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第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的问题、拟订回复内容、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十四条 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

对于投资者涉及公司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提问,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回复内容的起草,并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回复内容审核。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及时予以发布;如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董事会秘书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中介机构的意见。

(四)回复内容发布。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经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凡未经审批通过的信息或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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