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能源(600905):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08月06日 19:00:49 中财网
原标题:三峡能源: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CTGR-FR-03-2025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XX-XX-XX发布 20XX-XX-XX实施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ChinaThreeGorgesRenewables(Group)Co.,Ltd.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编历程:
第一次 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审定;
第二次 股份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三次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四次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五次 2025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述股东的持股数按照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的持股数计算。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提议股东有权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但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在提出临时提案至股东会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一。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对于上述股东会临时提案,召集人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形式审核:(一)关联性。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应提交股东会讨论。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会讨论。

(二)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三)合法性。该股东提案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确定性。该股东提案是否具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提议股东对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要求另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五)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股东(或者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在会场上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无效者。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权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权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者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二)委托人或者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者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者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者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授权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参会股东应当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场,参会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如果迟到,现场参会登记终止前出席会议的,可以参加表决;如现场参会登记终止后出席的,不得参加现场表决,但可以列席会议;迟到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已审议过的议案提出质询、建议和发言要求,迟到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影响股东会的正常进行,否则会议主持人应当采取措施拒绝其入场。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召开会议。

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预定的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董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人员未到场时;
(二)会场条件、设施未准备齐全或者不适宜开会的情况下;
(三)会议主持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由。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者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股东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审议。

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后逐项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者代理人中途退席,应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并请假。对剩余表决议案的表决意向,该股东或者代理人可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代为行使;如未书面委托,该股东或者代理人代表的对相关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相关议案的有效表决总数。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者代理人擅自中途退席,应视为未能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事项与特别决议事项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事先通知该关联股东,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先通知召集人。

(二)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三)应当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的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三十九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条 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不含职工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规则为:
(一)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知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二)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候选人。每一个候选董事单独计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三)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该选票除与其他选票相同部分外,还应当明确标明董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字样,并应注明如下事项: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名单;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

(四)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时,应将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合乎规定。

(五)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每位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非独立董事或者独立董事时,以及同时选举一名非独立董事和一名独立董事时,可以不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在股东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休息时间。

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四十七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股东会纪律,被责令退场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总数。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异议,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的就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作出与公司相关的决议,须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置备于公司。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六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媒体上公告。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过”“不足”“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CTGR-FR-02-202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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