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30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14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将《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按要求增加控股股东、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章节及完善其他相关内容;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整个章节。此外,结合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同步修订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取消监事会,并废止原《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现任监事将不再担任监事职务,由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条款 | 原文内容 | 拟修订内容 |
第一条 |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依法治企、合规经营,加
强法治建设,提高依法治企管理水平,根据《中 | 为维护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
条款 | 原文内容 | 拟修订内容 |
|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
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
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证党组织的工
作经费。 | 坚持依法治企、合规经营,加强法治建设,提
高依法治企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
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
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公司要建立党
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
保证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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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第九
条 | / |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
第十条 | 【原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二条 | 【原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助理、董
事会秘书。 |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助
理、董事会秘书。 |
第十三条 | 【原第一条第二款】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公
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
作人员,保证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
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贯
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依照
规定决定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公司重
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
论后,再由公司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作出决
定。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
的党务工作人员,保证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条款 | 原文内容 | 拟修订内容 |
第十四条 | 【原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关爱生
命、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坚持发扬高度的社
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以追求股东权益最大化为目
标,坚持投资并购和研发创新双轮驱动,建立以
医药及医疗器械商业为引擎,以医药工业为支撑
的贸工技服一体化产业格局,聚焦服务“健康中
国”建设、服务人民美好生活,着力打造成为值
得信赖的世界一流医药及医疗器械综合服务商。 |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以科技进步和品质服
务引领美好生活”的企业使命,坚持以“诚信、
包容、创新、实干、卓越、共赢”为核心价值
观,坚持发展第一要务、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实业化转型步伐,
立足“科、工、贸、技、服”一体化发展的医
药及医疗器械健康产业集团的发展目标,助力
健康中国建设、“一带一路”建设,服务人民
美好生活。 |
第十八条 | 【原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二十二
条 | 【原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第二十三
条 | 【原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五
条 | 【原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七)。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一)……(七)。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 | |
第三十条 | 【原第二十八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
| | |
条款 | 原文内容 | 拟修订内容 |
|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一
条 | 【原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
第三十四
条 | 【原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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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
条 | 【原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
条款 | 原文内容 | 拟修订内容 |
|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六
条 | 【原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第三
十七条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八
条 | 【原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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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 原文内容 | 拟修订内容 |
|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
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条 | 【原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抽回其股本;
(四)……;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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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
条 | 将原第三十七条(四)第二、三款内容单设一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原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新增第四
十二条 | /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第四十三
条 | 【原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以下规
定: |
条款 | 原文内容 | 拟修订内容 |
|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第四
十四条 |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
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 |
新增第四
十五条 |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六
条 | 【原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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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 原文内容 | 拟修订内容 |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
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
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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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
条 | 【原第四十一条】
除以下情形外,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一)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除公司
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不包括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
(二)为公司持股超过50%或持股虽未超过50%
但对其实际控制的关联方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
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必须严格
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
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
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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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 原文内容 | 拟修订内容 |
|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四十九
条 | 【原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6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
(五)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 | |
第五十二
条 | 【原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
第五十九
条 | 【原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
条款 | 原文内容 | 拟修订内容 |
| 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 | |
| | |
第六十七
条 | 【原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等;
(四)……。 |
| 【原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删除 |
第六十八
条 | 【原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 |
| | |
| | |
| | |
第七十一
条 | 【原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 |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
| | |
第七十二
条 | 【原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
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1名董事主持。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与风控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与风控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1名审
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
| | |
| | |
条款 | 原文内容 | 拟修订内容 |
| |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四
条 | 【原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
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1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
第七十八
条 | 【原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
| | |
第八十一
条 | 【原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第八十二
条 | 【原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六
条 | 【原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且公司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
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
| | |
| | |
| | |
| | |
| | |
条款 | 原文内容 | 拟修订内容 |
| |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 |
| | |
第八十八
条 | 【原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
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九
条 | 【原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三)……;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2年;
(三)……;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一百条 | 【原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1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董
事会中有1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 |
| | |
第一百零
一条 | 【原第九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
条款 | 原文内容 | 拟修订内容 |
|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十)。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
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十)。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
新增第一
百零二条 | 【原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 |
第一百零
四条 | 【原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任。董事辞
职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
| | |
| | |
| | |
条款 | 原文内容 | 拟修订内容 |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 | |
| | |
第一百零
五条 | 【原第一百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
期限为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
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
期限为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
新增第一
百零六条 | / |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
八条 | 【原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原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二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
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
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删除 |
| 【原第一百零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 删除 |
第一百零
九条 | 【原第一百零五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 |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
十条 | 【原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
| | |
| | |
条款 | 原文内容 | 拟修订内容 |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助理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战略与投资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
风控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战略与投
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
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一
十三条 | 【原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原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
事长1-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第一百一
十六条 | 【原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
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
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 |
| | |
条款 | 原文内容 | 拟修订内容 |
| 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
行职务。 |
第一百一
十七条 | 【原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二
十二条 | 【原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 |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
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 |
新增第一
百二十七
条 | /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
新增一百
二十八条 | / |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
条款 | 原文内容 | 拟修订内容 |
| |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新增第一
百二十九
条 | / |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第一
百三十条 | / |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第一
百三十一
条 | / |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
条款 | 原文内容 | 拟修订内容 |
| |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第一
百三十二
条 | / |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第一
百三十三
条 | / |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
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新增第一
百三十四
条 | / |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第一
百三十五
条 | / |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风控
委员会成员。 |
新增第一
百三十六
条 | / |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
条款 | 原文内容 | 拟修订内容 |
|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会计师即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第一
百三十七
条 | / |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须
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与风
控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第一
百三十八
九条 | / |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ESG、提名、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
新增第一
百三十九
条 | / |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
包括1名独立董事。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
委员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及ESG发展等
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新增第一
百四十条 | / |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为2
名。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 |
新增第一
百四十一
条 | |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第一
百四十二 | /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
董事2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 |
条款 | 原文内容 | 拟修订内容 |
条 | |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
新增第一
百四十三
条 |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
新增第一
百四十四
条 | | 除本章程规定外,董事会就各专门委员会的职
责、议事程序等另行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
第一百四
五条 | 【原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总会计师1名、总法
律顾问1名、总经理助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
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总会计师1名、总法
律顾问1名、总经理助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
问、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
| | |
| | |
| | |
第一百四
十六条 | 【原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第一百五
十六条 | 【原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
十二条 | 【原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
| | |
| | |
条款 | 原文内容 | 拟修订内容 |
第一百六
十三条 | 【原第一百五十六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六
十四条 | 【原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 |
| | |
第一百六
十六条 | 【原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
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
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 |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
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 |
| | |
| | |
第一百六
十七条 | 【原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
行充分讨论,通过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
进行充分讨论,通过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 |
| | |
第一百六
十八条 | 【原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
施: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
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
十条 | 【原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
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
新增第一
百七十一
条 | /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条款 | 原文内容 | 拟修订内容 |
新增第一
百七十二
条 | 【原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
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与风控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第一
百七十三
条 | / |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第一
百七十四
条 | / |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
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第一
百七十五
条 | / |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
第一百七
十七条 | 【原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新增第一
百八十九
条 | / |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九
十条 | 【原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至少一家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至少一家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
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
| | |
| | |
第一百九
十二条 | 【原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一家由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一家由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
第一百九
十四条 | 【原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一家由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一
家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
| | |
| | |
条款 | 原文内容 | 拟修订内容 |
|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 |
新增第一
百九十五
条 |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至少
一家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第一
百九十六
条 | |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新增第一
百九十七
条 | |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
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九
十九条 | 【原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
| | |
第二百条 | 【原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条款 | 原文内容 | 拟修订内容 |
第二百零
一条 | 【原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 |
| | |
| | |
第二百零
二条 | 【原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
第二百零
三条 | 【原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至少一家由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至少一家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 |
| | |
| | |
第二百零
五条 | 【原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二百零
六条 | 【原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 | |
第二百零
七条 | 【原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第二百一
十三条 | 【原第一百九十九条】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
| | |
| | |
条款 | 原文内容 | 拟修订内容 |
|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 | |
| | |
| | |
第二百一
十四条 | 【原第二百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
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公司章程》发生修改时,章程细则相应规定同
时废止,以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为准。 |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公司章程》
发生修改时,章程细则相应规定同时废止,以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为准。 |
| | |
| | |
| | |
第二百一
十六条 | 【原第二百零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
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 | |
第二百一
十八条 | 【原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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