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吾高科(300631):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总 则 第1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久吾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 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 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 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每一投票表决权可以为“同意”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第3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4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5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6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应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7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 第8条 股东投给每一董事候选人的投票表决权可以为“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但是只能选择三者之一,否则该股东对该位董 事候选人的投票无效。 第9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10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投票全部无效。 第11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全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 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 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其放弃表决权。 第12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应选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应选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 第三章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13条 在实行差额选举时,董事候选人以其获得的同意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 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在实行等额选 举时,董事候选人同意票总数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即当选董事。 第14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 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 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再次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该得票 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本次不得当选。 第15条 若符合当选条件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或基于本实施细则第 14条所述原因导致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 1.若已选董事人数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则缺额由下次股东会选举填补; 2.若当选董事人数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 二(不含三分之二),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附则 第16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17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18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19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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