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发合诚(603909):建发合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20:51:30 中财网
原标题:建发合诚:建发合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2025年 8月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前 2个交易日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其所持部分或全部本公司股份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公司上市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上述“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本公司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其他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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