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齿前进(601177):《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确保公平信息披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和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部门。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外报程序。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七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等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应提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报董事会秘书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送。经办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应将报送的未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对外信息的接收人员亦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须立即通知本公司,公司知悉后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对外公告。 第十一条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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