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美谷(000615):新增诉讼和仲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案件所处的阶段:立案受理; 2、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3、案件涉案金额:约6,000.65万元(诉讼)、约444.67万元(仲裁);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期期末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5、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风险提示内容,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园美谷”)于近日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具体诉讼情况如下:1、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受理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5)浙0102民初20470号2 、案件原告和被告 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租赁”) 被告一: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环绿纤”)、被告二:奥园美谷、被告三:奥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园集团”)、被告四:广东奥若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若拉健康”)。 3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合同编号为ZY2021SH0042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全部未付租金29,918,323.31元(已扣除240万元风险金)、逾期违约金484,018.53元(暂计至2025年6月10日,后续以29,918,329.3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5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留购价款1,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2,181.34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合同编号为ZY2021SH0178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全部未付租金29,071,783.11元(已扣除200万元风险金)、逾期违约金465,349.60元(暂计至2025年6月10日,后续以29,071,783.1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5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留购价款1,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1,835.25元;(以上诉讼请求总额暂计人民币60,065,491.14元) (3)判令确认原告有权对合同编号为ZY2021SH0042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所有租赁物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第三项及第十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在原告就第一项、第三项及第十一项债权全部受偿之前,合同编号为ZY2021SH0042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所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5)判令确认原告有权对合同编号为ZY2021SH0178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所有租赁物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十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在原告就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十一项债权全部受偿之前,合同编号为ZY2021SH0178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所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7)判令原告在本案全部债权范围内对合同编号为ZY2021SH0043-y01的《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被告二提供的应收账款在最高额2亿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8)判令原告在本案全部债权范围内对合同编号为ZY2021SH0043-d01《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被告四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华路367号的抵押不动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亿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9)判令原告在本案全部债权范围内对合同编号为ZY2021SH0043-d02《最动产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亿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10)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1)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公告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二)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1、案由 担保追偿权合同纠纷 2、案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襄阳国益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国益”)被申请人:湖北金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环新材料”)3、申请人仲裁申请 (1)请求依法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担保代偿资金269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69万元为基数,从2025年4月4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暂计算至2025年7月6日为3.0228万元); (2)请求依法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担保费(以1亿元担保数额为基数,从2022年9月13日起至主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3日为150万元); (3)请求依法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罚息(以担保代偿资金269万元为基数,从2025年4月4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暂计算至2025年7月6日为12.643万元); (4)请求依法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维权所花费的律师费10万元;(5)依法裁令申请人有权对抵押财产:担保人湖北金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田山村二分厂1幢等26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建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依法裁令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以上仲裁金额暂合计为:444.6658万元。 (三)本次案件背景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金环新材料、金环绿纤对到期债务未如期偿还,鉴于此,相关债权人已采取措施: 1、浙银租赁向法院提起部分诉讼,具体详见2025年7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襄阳分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详见2025年3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上述债务逾期事项及相关担保概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2025年2月18日、5月21日和8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债务逾期的公告》《关于控股子公司债务逾期的进展公告》《关于控股子公司债务逾期的进展公告》和《关于控股子公司债务逾期的进展公告》。 根据中行襄阳分行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包含担保方襄阳国益。 根据申请人襄阳国益的《仲裁申请书》,其认为:鉴于主债务人金环绿纤公司的逾期和违约行为,以及申请人襄阳国益的代偿行为。根据申请人与主债务人金环绿纤公司签订的《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以及申请人襄阳国益和担保人金环新材料签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代偿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担保费、罚息、律师费、诉讼费等。故特诉至仲裁委。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及已披露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四、风险提示和其他说明 1、关于控股子公司债务逾期事项,其中债权人浙银租赁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含财产保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和中行襄阳分行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尚未获悉襄阳樊城区汉江新动能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否采取了相关措施。 2025年7月4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对民生银行申请的强制执行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具体详见2025年7月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2025年7月30日,公司收到民生银行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其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奥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相关债权转让给信达资管,信达资管作为新债权人,具有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未来是否会申请尚具有不确定性,具体详见2025年7月3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收到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暨催收通知的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目前处于预重整阶段,相关工作有序推进中,最终的债权担保金额尚需以临时管理人认定为准。同时,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或预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由于公司同时触及对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已于《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高度关注《关于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