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柏硕(00130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规定

时间:2025年08月20日 22:35:55 中财网
原标题:三柏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规定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及《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格式见附件一):
(一)新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

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公告内容包括:(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或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1,000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章 股份的锁定及解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四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三)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的,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变化;
(九)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份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三)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8 20
年 月 日
附件一: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信息申报表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 
 任职时间 
 离职时间(如涉及) 
附件二: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份申请表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姓名 
职务□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请注明)
证券类型□股份/□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股/份
拟交易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止
在此确认,本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规定,并且未掌握任何关于公司股份的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字: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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