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天海防务(300008):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3、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1)现金补偿款人民币 2.363.8万元及利息;(2)奖励款项人民币1.392.31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诉请:(3)损失676.80万元及利息(此项为追加诉讼请求,公司已另案提起诉讼);并对(4)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进行了判决。 4、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公司收到的法律文书为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司胜诉。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5)沪01民终444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概述 2024年1月,公司就全资子公司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李露女士支付补偿款合同纠纷事项,向松江区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2024年1月11日,松江区法院正式受理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3日披露的《关于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2025年1月,公司收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0117民初1363号】(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如下:1、被告李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363.80 十日内向原告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现金补偿 万元及利息损失(以2,363.8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李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奖励款项1,392.31万元及利息损失(以1,392.31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3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320,039.50元,由公司负担33,839.50元,其余由李露女士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5日披露的《关于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业绩承诺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 2025年2月,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之第三项判决,被告李露不服一审判决之第一、第二2025 2 10 项判决,双方分别向一中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年 月 日披露的《关于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业绩承诺诉讼的进展暨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2025年5月,经慎重考虑,公司向一中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截至目前,一中院已裁定准许公司撤回该上诉。公司已就相关采购合同所涉退款事宜对金海运原股东李露女士另2025 7 2025 7 案提起诉讼,并于 年 月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年 月17日披露的《关于向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 截至目前,该案尚未判决。 二、本次诉讼的二审情况 2025 01 4445 近日,公司收到一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沪 民终 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606元,由上诉人李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司收到的法律文书为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司胜诉。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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