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柏星龙(833075):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2027年)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0:10:40 中财网
原标题:柏星龙: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2027年)

证券代码:833075 证券简称:柏星龙 公告编号:2025-100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2027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始终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在综合考虑了所处行业特征、企业经营实际、现金流状况、未来发展目标、股东意愿、盈利规模、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5-2027年)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时间间隔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公司应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下,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现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公司每个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本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年度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配现金红利的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现金红利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及股东的意见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七、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需要或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的变化,确定需要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应取得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八、其他
分红回报规划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分红回报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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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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