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00201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 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证券投资管理部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 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亦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 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 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公司的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管理 第七条 证券投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管理日常工作,负责收集、登记、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证券投资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并根据情况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分阶段送达公司。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分阶段送达公司。 上述主体向公司送达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时间不得晚于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及时对上述档案汇总,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及知悉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方式等,并要求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备案。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流程 第十六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 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十七条证券投资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八条在信息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 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 的决策或研究论证,原则上应在公司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人员作出详细书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明确、具体的保密要求。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 论证结果后,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不得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承载内幕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采取适当的保密防护措施。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销毁,应当进行必要的记录。禁止未经标注或超越权限复制、记录、存储内幕信息,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 规、政策的要求需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时,应当以书面等方式告知该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 第二十四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讨论涉及可 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股东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广东证监局或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向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 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公司股东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定期、不定期检查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及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未按要求对相关内幕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或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由公司董事会要求限期改正或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 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 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制度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 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事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 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往后修改、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一: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附件二: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东信和平 公司代码:002017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公司盖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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