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300665):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25-118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上海骁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骁光智能”)。 3、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本次发行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骁光智能,公司控股股东权益变动情况提示说明如下: 2025年8月22日,章卫国与骁光智能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章卫国将其持有的公司11,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2%)转让给骁光智能。2025年8月25日,章卫国与骁光智能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29,966,91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69%)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骁光智能行使。 委托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以下任一事项孰早发生之日止:(1)乙方根据与上市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认购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股票登记在乙方名下之日;(2)《表决权委托协议》自生效之日起满24个月。为避免疑义,如《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满24个月时,上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上市公司向乙方定向发行股票尚在深交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的,则《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顺延至该次发行的发行结束之日或者该次发行终止之日(以结束之日或终止之日两者中孰早为准)。 上述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后,骁光智能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40,966,9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71%,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骁光智能,实际控制人为杨奕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之日,章卫国与骁光智能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同时终止。按照本次发行股份上下限计算,骁光智能和章卫国发行前后持股比例如下:
二、认购对象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三)主营业务情况 骁光智能成立于2025年8月6日,系为本次交易而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未开展实际经营。 (四)发行对象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骁光智能成立于2025年8月6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成立尚未满1年,无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数据。 三、《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已与上海骁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股票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认购标的及认购金额、方式、新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本次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协议的生效及终止等,详情请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公告。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1)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2)深交所审核通过本次发行方案;(3)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 2、本次发行完成后,上海骁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杨奕骁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性影响。 3、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权益变动信息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履行股东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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