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仔食品(003000):筹资管理制度(202508)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21:16:31 中财网
原标题:劲仔食品:筹资管理制度(202508)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筹资行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筹资成本、防范和控制筹资过程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筹资行为。

第三条 筹资定义:指公司或子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需要,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配售、增发新股,发行债券以及向金融机构借款及其他资金融通行为(如融资租赁)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四条 筹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资金筹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接受国家宏观调控,符合公司章程、制度及流程规定。

(二)适量原则
公司根据资金需求的具体情况,合理预测资金需要量。

(三)时效性原则
合理安排资金筹集时间,确保资金筹集与生产经营的协调一致。

(四)经济原则
公司应对各种筹资方式进行对比分析,选择经济、可行的筹资方式以确定合理的资金结构,降低成本,减少风险。

(五)资金结构合理原则
将财务风险与获利能力控制在最合理的水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证券市场直接筹资的承办部门,负责联络中介机构、拟定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筹资方案和相关文件的准备、起草、归集、协助申报,并负责相关筹资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公司财务部是间接筹资和证券市场外直接筹资的承办部门,负责办理公司银行借款、还款及票据贴现等筹资活动,并负责相关筹资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归档。财务部同时办理所有筹资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

第六条 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
(一)筹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二)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签订;
(三)筹资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四)筹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三章 筹资决策
第七条 筹资方案拟定与决策
公司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和配股、增发等股本募集资金,发行各种形式债券和权证募集资金。证券市场融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办公室制定筹资方案。

公司间接融资和证券市场外的直接融资,包括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发行短期融资券,以及与金融机构发生实质性借贷关系的金融产品。间接融资和证券市场外的直接融资由财务部制定筹资方案。

筹资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筹资预算要求,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用途、筹资结构、筹资方式和筹资对象,并对筹资时机选择、预计筹资成本、潜在筹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以及偿债计划等做出安排和说明。

拟订筹资方案时应考虑经营范围、投资项目的未来效益、目标资本结构、可接受的资金成本水平和偿付能力等因素。

在境外筹集资金的,还应当考虑筹资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法律、市场、汇率、利率、环保、信息安全等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因素。

筹资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证券监管部门(如需)的批准文件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财务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筹资活动。

筹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四章 证券市场直接融资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过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九条 公司对通过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资本运作方式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的存放、管理、使用等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间接筹资和证券市场外直接筹资
第十条 公司每年年初应编制财务预算对公司本年度负债结构、融资种类及形式、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额度等债务性筹款做出计划安排,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一)年度计划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决定;
(二)年度计划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的,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请股东会讨论决定。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年度授信额度内,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每笔具体融资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在年度预算借款计划之外,需要临时增加借款的,财务部依据综合授信额度编制银行综合授信、借款审批议案,审批议案应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审批:(一)单笔授信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二)单笔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三)单笔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的,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请股东会讨论决定。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年度授信额度之外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时,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从关联方处借款,应依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涉及提供担保的,由相应的批准融资的机构在批准融资的同时,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决定,并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 借款后财务部门应积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密切关注金融信贷政策变化的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取得相关资产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筹资取得货币性资产,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查验,并按实有金额及时入账。

第十七条 筹资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有关财产转移手续,对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及时进行评估。取得的存货资产应当按照《存货核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办理验收、移交使用手续。

第十八条 对偿还的银行借款必须清理其对应的担保物,如果是以公司资产作抵押、质押取得的银行借款,由财务部核实其抵质押担保是否到期;如果已到期,则及时与贷款银行办理解押手续,未到期应银行要求可以与贷款银行约定续贷时可继续使用该笔抵质押物。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所筹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和实物资产的评估工作。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有担保物权的资产、租赁资产、产权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资产出资。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保证筹资过程中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各种评估、抵押手续合理、合法。

第六章 筹资合同拟定及签订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进行筹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选择具备规定资质和资信良好的证券经营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与中介机构签署正式的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方式筹资的,财务部应根据经批准的筹资方案及根据公司授信额度内合理对银行做出选择,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与有关金融机构洽谈,明确借款规模、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筹资相关合同的签订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筹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筹资方案所规定的用途使用筹集资金,确保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按权限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并对审批过程进行完整的书面记录,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 对于暂时闲置未用的筹集资金,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审批权限授权将资金闲置进行理财管理。

第八章 筹集资金会计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筹集资金、本息偿付、股利支付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与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应安排专人负责借款本息的管理和核对工作,建立借款明细台账逐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质押、抵押方式筹资,由财务部建立抵押资产台账。业务终结后,由财务部负责办理资产抵押或质押解除手续,及时注销有关担保内容。

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时,财务部需填制《付款申请单》,按规定权限报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按时偿还本息。

第二十八条 对银行借款的利息支付,由于银行借款利息支付都是由贷款银行按季或按月直接从开户账户扣划,公司无需主动支付,财务部出纳应及时取得银行扣息单据,并及时转交给相关会计,会计应负责银行扣息单据的复核,复核银行对公司利息计算的正确性,同时报送财务主管审核,财务总监审批。

第二十九条 发行的公司债券,财务部应设立债券备查登记簿;应付债券利息的支付须指定专人对不同债券支付利息的日期分别在利息支付备忘录上予以记载,防止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在进行支付时,由财务部会计审核后,报送财务主管审核,财务总监审批。

第九章 筹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应对筹资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地监督检查,确保款项收支、本息偿还和股利支付等符合有关规定,资金安全和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筹资方案确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第三十一条 筹资项目完成后要按规定进行事后评价,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对存在违规现象的,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或废止由股东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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