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翔(002048):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23:51:10 中财网
原标题:宁波华翔: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证券事务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公司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四)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六)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第九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订权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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