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贝泰妮: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46号)同意注册,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36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7.3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10,188,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83,896,774.95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3月2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衡验字(2021)第00024号”《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专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
(一)公司二期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工资、奖金等薪酬费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若以超募资金专户直接支付二期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费用,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的要求。 (二)公司二期项目的支出涉及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根据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每月住房公积金、社保费 用的汇缴及各项税费的缴纳等均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若通过多个银行账 户支付,可操作性较差。 (三)在二期项目实施过程中,日常办公费、差旅报销、水电托收等费用 发生频繁且零散,不利于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账户操作。 公司在二期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全部支出原则 上均应从超募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二期项目实施期间,为保障项目的 顺利推进,根据实际需要预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该项目人员费用、差旅费用等, 之后再定期(不超过自有资金支付后的6个月)以超募资金等额置换,从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划转款项至公司的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 目使用资金。(一)二期项目实施部门根据项目的人员安排,向人事、财务部门事先报备二期项目实施人员名单。如有调整,实施部门应及时更新报备名单。 (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二期项目人员费用(含工资、奖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归集情况,以及日常办公、差旅、水电等费用按月编制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并以超募资金等额置换的汇总表。此汇总表需经申请和付款审批流程,由会计主管人员复核、财务负责人审批。随后,从超募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进行置换。 (三)公司建立自有资金等额置换超募资金款项的台账,台账应详细记录超募资金专项账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信息。同时,对已支付的费用明细、付款凭据等资料进行保存归档,确保超募资金仅用于二期项目。 (四)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二期项目人员费用并 以超募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采取现 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及超募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保荐 人和保荐代表人的核查与问询。公司在二期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参与二期项目人员费用并 以超募资金等额置换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要求的募投项目人员费用,是基于人员 薪酬等费用发放的相关政策制度要求,不会影响公司二期项目的正常实施,亦 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 形。(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超募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 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四)保荐机构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 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召 开专门会议审议同意该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 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超募项目的 正常实施,亦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 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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