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军信股份:孙公司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与自然资源部签订阿拉木图市固废科技处置发电项目投资协议

时间:2025年08月31日 16:40:16 中财网
  CFi.CN讯:特别提示:
1、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孙公司军信环保(阿拉木图)有限公司近日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与自然资源部签署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拉木图市固废科技处置发电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或“本投资协议”),双方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拉木图市固废科技处置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的投资事宜达成了合作。若项目顺利实施,将对公司后续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中亚地区最大的经济体和面积最大的国家,阿拉木图市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大城市,也是该国经济、金融、文教、科技、交通中心。投资协议明确阿拉木图市固废科技处置发电项目规划生活垃圾处理规模为不少于2000吨/日,若项目后续顺利推进,将是公司继2024年成功获得吉尔吉斯共和国首都比什凯克市垃圾科技处置发电项目特许经营权、2025年3月与吉尔吉斯共和国奥什市政府签订《奥什市垃圾科技处置项目框架协议》、2025年5月与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驻伊塞克湖州全权代表处签订《伊塞克湖州垃圾科技处置项目框架协议(卡拉科尔市和巴雷克奇市)》后,在海外市场特别是中亚市场拓展中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有助于扩大公司海外业务版图,在国内市场相对饱和、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找到新的突破口,为公司提供新的业绩增长点,扩大公司品牌国际影响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3、本次投资事项尚需获得中国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备案或审批,能否取得相关的备案或审批,以及最终取得备案或审批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4、关于本投资协议涉及的后续各项事宜,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投资协议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签署的合同,投资项目为公司主营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投资协议的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6、投资协议为双方推进后续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受到地缘政治、项目实施地政府政策变化、国际环境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从而导致项目未能按计划推进、投资损失或不达预期,项目最终能否顺利实施以及对公司本年度及后续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投资协议签署概况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与自然资源部和阿拉木图市政府表示愿意在其权限范围内促进旨在改善生态可持续性的投资倡议,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表达了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拉木图市建设并运营一座固体废物处置发电设施的意愿。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与自然资源部、阿拉木图市政府与公司协商一致,三方于2025年7月25日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拉木图市签署了《三方初步谅解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与自然资源部、阿拉木图市政府签署<三方初步谅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3)。

2025年8月29日,军信环保(阿拉木图)有限公司总经理戴道国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与自然资源部部长叶尔兰·努拉利耶维奇·努桑巴耶夫签署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拉木图市固废科技处置发电项目投资协议》。

二、投资协议具体情况
投资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一方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与自然资源部,以部长叶尔兰·努拉利耶维奇·努桑巴耶夫代表,其依据2025年8月13日第625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决议行事(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另一方为军信环保(阿拉木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以下统称为“双方”。

(一)投资协议双方介绍
1、投资协议一方
(1)名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与自然资源部
(2)性质:境外政府机构
(3)关联关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与自然资源部为政府机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与自然资源部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投资协议另一方
(1)名称:军信环保(阿拉木图)有限公司
(2)企业识别码:250740031174
(3)地址: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市,图尔克西布区,萨克萨乌尔斯克街,19号,邮编050039
(4)创始人/股东:军信环保股份(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5)成立日期:2025年7月29日
(二)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签署方:
一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与自然资源部
另一方:军信环保(阿拉木图)有限公司
2、主要内容
(1)协议标的
(1.1)本协议标的是实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拉木图市固废科技处置发电”投资项目,根据以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经济活动通用分类》所列经营类型:OKED38210--无害废物的处理和处置。

(1.2)根据《企业法典》第295-2条,除海关法律规定外,投资者享有本协议的稳定性保障。

(1.3)为实施本项目,投资者将投资金额为不少于1,450亿坚戈(折合不少于2.8亿美元),并按照投资项目实施时间表执行。

(1.4)项目实施周期:阿拉木图市固废科技处置发电项目的建设期为24个月,该期限可予以延长不超过6(六)个月,若在初始期限届满前,负责技术监督的授权机构(或人员)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城市规划与建设施工活动的法律,予以确认本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已完成不少于总工程量的70%。

本项目的基本指标如下:
1)生活垃圾处理规模为不少于2,000吨/日;
2)装机容量为60兆瓦的发电机组;
3)SN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脱硝+使用半干法去除酸性气体的喷雾吸收器+干法喷射+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预留SCR(选择性催化还原);
4)排放应符合2010/75/EU欧盟指令所规定的环境标准;
5)生成的飞灰在地方执行机构指定的地点按要求进行填埋,而炉渣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利用方式。

(2)双方的权利
(2.1)授权机构有权
1)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本投资项目框架内与投资者开展谈判;
2)要求投资者执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和条件,并有权问询相关执行情况的信息;
3)有权随时进入投资者实施投资项目的场地,以监督其义务的执行情况;4)有权根据《企业法典》和《税法典》及本协议的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5)有权调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国家机关,以监督本协议的履行和/或协助本项目实施;
6)享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及其他协议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2.2)投资者有权
1)在实施投资时,有权开展不违反本协议及哈萨克斯坦现行法律的任何活动;2)根据《企业法典》和本协议的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
3)有权将项目收益(包括利润、清算所得、补偿性款项及其他相关收益)自由兑换为外币,并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汇法律的规定,办理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资金汇入及自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资金汇出。

(3)双方义务
(3.1)授权机构必须
1)监督本协议框架内义务的执行情况;
2)就本协议的签署、修改和终止事项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各国家机关开展协调工作;3)拟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决议草案,用于本协议的签署和修改;4)协助解决投资争议,并对投资项目予以配套支持。

5)保障投资者与以下机构签署相应合同:
—与可再生能源支持结算金融中心就收购由废物能源化利用所产生电力的合同;—与相应地方执行机构,其负责在废物管理主体之间分配垃圾处理费率的合同;6)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允许和可行的范围内,保障投资者针对本项目免受国有化、强制征收(因本协议引发的法院审理除外)及其他类似措施的影响;
7)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保障由地方执行机构向投资者提供面积不少于15公顷的地块。

8)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协助签订投资合同;
9)根据本协议相关条款规定的投资者与地方执行机构签订的相应合同条款,确保由地方执行机构向投资者供应不低于1,600吨/日的生活固废;
10)确保由投资者引进的外国工作人员(作为总承包商、承包商、分包商,或作为在建筑、城市规划与建设施工活动领域提供服务的单位,包括勘察、设计及工程服务)在本项目建设期及投产运营后一年内,根据由相关中央主管国家机构与项目实施辖区的地方执行机构和主管移民事务的授权机构一致确定的职业清单及哈籍人员比例,免于外国劳动力来哈萨克斯坦工作所需的配额及获得工作许可的要求。

11)向投资者提供通过直接谈判达成一致的以下条件:
-确定电价为每千瓦时55坚戈,并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指数化。结算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国家货币进行。电价由可再生能源支持结算金融中心支付,依据本协议相关条款规定的由投资者与可再生能源支持结算金融中心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

-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为每吨7,000坚戈(投资者不负责垃圾的收集与运输)且根据本协议相关条款由相应地方执行机构保障支付。

12)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企业法典》第295-2条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2-2条,为实施本项目,向投资者提供下列税收优惠措施:
-对根据本协议确定的经营活动、本协议框架内通过投运新建、扩建或更新的固定资产所获得的项目收入,自本协议签署当年的1月1日起,给予10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限最多不超过连续10年(自本协议签署次年的1月1日起算);
-对用于实施本项目的地块,自本协议签署当月1日起,土地税税率所用系数为0,期限最多不超过连续10年(自本协议签署次年的1月1日起算);
-将第一件资产依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会计和财务报告的法律要求计入固定资产的当月1日起,对用于实施本项目的资产,按0%税率计算财产税,期限最多不超过连续8年(自第一件资产依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会计和财务报告的法律要求计入固定资产次年的1月1日起算)。

-确保进口技术设备、其配套件及备件、原材料和/或材料时,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免征进口关税。

(3.2)投资者必须
1)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规定的金额和期限进行投资;
2)遵守本协议相关条款规定的项目实施期限;
3)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4)提供投资实施进展信息,并根据本协议相关条款遵守提交核查信息的期限;5)在项目设计、建设(包括获取初始许可文件、许可证、专家评审)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包括遵守与住宅和公共用途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要求;6)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履行相应的项目投资、银行融资、施工建设和经济性运营,以及技术维护的义务;
7)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建立稳定的员工培训制度,并提供赴中华人民共和国培训的有利条件(每年不少于3名当地员工);
8)在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高等教育机构合作过程中,设立与环保相关的专业与实验室,包括废物管理方向;在投资者所实施的项目中,为哈萨克斯坦高等教育机构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机会;
9)确保建立涵盖绿色电力、绿色热力和绿色算力的中心;
10)确保建设环保设备备件供应基地、废物处理和绿色能源人员培训基地、生态教育基地;
11)确保遵守生态法律,包括:
-每半年提交一次基础报告,最迟应在报告期结束后下个月的10日前提交;-确保厂区周边环境整洁,防止废物的个别组分扩散至接收料仓之外;同时,确保排放物和废水中物质的含量不得超过《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工业排放(综合防止和控制污染)》第2010/75/EC号指令所规定的标准;
-在废物接收后,应确保对列入《不得进行能源化利用的废物清单》的废物成分进行人工和/或自动化的分拣与分类;
-在每一个有组织的焚烧炉废气排放源和(如有)废水排放源上,安装自动化环境排放监测系统,并确保相关数据以在线方式传输至信息系统;
-就项目性质或运行方式的拟变更、以及项目拟进行的扩建事项进行通知;-项目应包括接收周边居民点废物;
-项目应配置选择性催化还原(SCR)废气净化系统。若无法安装SCR系统,应在设计阶段预留后续升级至SCR所需基础设施,包括催化剂安装空间、烟气与还原剂投加的集成可能性。为论证切换至SCR系统的必要性,应在项目投运后第一年,确保向授权机构提供运行指标分析结果;
-确保在项目实施区域内种植绿化植被;
12)在项目建设期提供不少于700(七百)个临时工作岗位,在项目运营期提供不少于120(一百二十)个稳定工作岗位,并在项目投产满五年后,投资者雇员总数中不少于70%应为哈萨克斯坦公民。

13)在本协议签订和生效后,与授权机构协商举行开工仪式;
14)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电力与支持可再生能源领域法律法规;15)在项目设计阶段,应当预留利用项目产生的热能向毗邻设施供热的可能性;16)在项目实施中,应确保所使用的技术均为投资者依法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的技术。

(4)争议解决
(4.1)双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协商解决因本协议任何条款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争议和分歧。

(4.2)若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交书面通知之日起六(6)个月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争议可提交至以下机关解决:“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院;“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国际仲裁中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司法机关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4.3)鉴于本协议相关条款规定:
1)双方在此明确、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自即日起及后续,双方根据本协议相关条款将任何争议提交仲裁审理,并承诺遵守所有适用的强制性限制。

2)双方承诺不援引和不允许援引任何法律权利,包括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任何其他国家或辖区的法律所享有的权利,若该等权利可能被用于中止、拖延、限制、削弱或以其他方式阻碍根据相关条款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

3)双方亦在此明确、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承认,根据相关条款规定作出的任何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承诺不援引和不允许援引包括豁免权在内的任何权利,以阻碍该等仲裁裁决的执行。

(4.4)尽管本协议相关条款另有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下列事项上不放弃任何豁免权:
1)财产,包括任何用于或预定用于履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代表、领事机构、特别使团、派驻国际组织的使团,或在国际组织机构或国际会议上的国家代表团职能的银行账户;2)具有财产性质或用于或预定用于履行军事职能的财产;
3)任何归属于或以其他方式属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的资产和/或财产,以及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委托管理的财产。为避免疑义,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不得被解释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对依据国际协定、公约和(或)任何适用法律所享有的豁免、特权和(或)例外的放弃、削减或其他更改。

4)属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文化遗产或国家档案的一部分,且未用于或预定用于商业销售用途的财产;
5)属于具有科学、文化或历史价值展品的一部分,且未用于或预定用于商业销售用途的财产。

(5)协议的生效与有效期
(5.1)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5.2)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签署之日起25年,期满后终止。

三、签署投资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签署本项目(规划生活垃圾处理规模不少于2000吨/日)投资协议是公司积极践行国家“一带一路”倡议,落实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重要成果。项目若顺利实施,将是继公司2024年成功获得吉尔吉斯共和国比什凯克市垃圾科技处置发电项目特许经营权、2025年3月与吉尔吉斯共和国奥什市政府签订《奥什市垃圾科技处置项目框架协议》、2025年5月与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驻伊塞克湖州全权代表处签订《伊塞克湖州垃圾科技处置项目框架协议(卡拉科尔市和巴雷克奇市)》后,在海外市场拓展方面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有助于扩大公司海外业务版图,在国内市场相对饱和、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找到新的突破口,为公司提供新的业绩增长点,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签署本协议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合作方形成重大依赖。

2、阿拉木图市固废科技处置发电项目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拉木图市第一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若项目成功实施,将极大地改善当地人居环境,实现垃圾等废弃物“变废为宝”,为当地提供持续稳定的绿色能源,造福社会和人民,有助于公司国际影响力的提升,为公司后续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拓展固废处理和绿色能源业务奠定坚实基础。

3、项目若成功实施,将进一步扩大公司固废处理规模,提升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签署本投资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预计将产生积极影响。

四、风险提示
1、本次投资事项尚需获得中国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备案或审批,能否取得相关的备案或审批,以及最终取得备案或审批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投资协议为双方推进后续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受到地缘政治、项目实施地政府政策变化、国际环境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从而导致项目未能按计划推进、投资损失或不达预期,最终项目能否顺利实施以及对公司本年度及后续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与自然资源部和公司孙公司军信环保(阿拉木图)有限公司签署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拉木图市固废科技处置发电项目投资协议》;2、军信环保(阿拉木图)有限公司法人实体国家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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