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华材料(831526):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01日 19:20:23 中财网
原标题:凯华材料: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831526 证券简称:凯华材料 公告编号:2025-061
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2:《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由公司予以保证。审计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和业务指导,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经董事长批准,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兼任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并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开展内部审计业务,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三章 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关注信息系统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影响;
(三)针对组织内部控制的重要要素、业务活动或者业务活动某些环节的内部控制进行专项内部控制审计,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为原则,确定重点审计环节,包括: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固定资产、生产与仓储、货币资金、投资与融资管理、工薪与人事管理。

(五)每年年末对公司的财务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公司的财务核算、评价财务基础工作。

(六)复核公司季报、半年报、年度财务报告;
(七)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
(八)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要求开展的其他审计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视情况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战略会议以及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的重大会议;
(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对象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查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合同、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及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有权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机构或部门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机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进行暂时封存;
(六)有权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有权向公司提出改进内部控制缺陷和提高经营效率与效果的建议;
(七)审计部门有权根据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制定审计计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组织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同时,内部审计机构应使制定的目标、计划、工作方案满足公司防范风险及管理的需要,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知:内部审计通知应于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送达被审计组织或个人。特殊审计项目,经批准,可以不事先通知。

第二十四条 实施现场审计:审计部门应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审计人员应通过合理审计方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审计证据,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五条 编制并提交审计报告
(一)审计报告初稿:审计部门应该在结束现场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并发送被审计组织或个人征求意见;
(二)初稿征求意见:被审计组织或个人应当在收到初稿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解释并反馈至审计部门;
(三)审计报告终稿:审计部门应当在收到被审计组织或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出具审计报告终稿。

下达审计决定: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决定及时送达被审计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六条 审计决定复议及执行:被审计组织或个人对正式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正式审计报告2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并列明理由。审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执行复审。如无异议,被审计组织或个人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第二十七条 后续审计:审计部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当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组织或个人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是否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三)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审计委员会及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三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应建立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审计部审计人员应编制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审计委员会做述职报告。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对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审计委员会建议由公司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并由公司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前述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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