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明康德(603259):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02日 17:45:36 中财网
原标题:药明康德: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修订)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以及《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战略性投融资决策及可持续发展相关方针及策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必须包括公司董事长。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会议。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战略性资本运作、投融资方针及策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方针及策略开展评估与检视,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报告;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适时提出调整建议,并报董事会审定;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的方式履行相关职责,战略委员会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是在董事会决策前的预审。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所收集的提案召集相应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当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会议,原则上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或遇特殊事项的,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和要求,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决议事项应当有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如有);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组织予以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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