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修订 | 第二章
第三条 |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
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11
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为独立董事,其
中一名独立董事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 第二章第
三条 |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
会负责。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为独立董事,
且一名独立董事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海南港航控股有
限公司推荐5名董事候选人,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
司推荐2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海南
港航控股有限公司推荐;副董事长1人,由深圳市盐田
港股份有限公司推荐。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修订 | 第二章
第四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
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 第二章第
四条 |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修订 | 第二章
第六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如有),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 第二章第
六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修订 | 第二章
第七条 | 董事就任日期为股东大会通过选举的决
议当日。新任董事应在股东大会通过其 | 第二章第
七条 | 董事就任日期为股东会通过选举的决议当日。新任董事
应在股东会通过其任命后1个月内,签署《董事声明及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任命后1个月内,签署《董事声明及承
诺书》,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 | | 承诺书》,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
修订 | 第二章
第十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股
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第二章第
十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
委的意见;
(二)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投融
资计划;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
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
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
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
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会授权范
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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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修订 | 第二章
第十一
条 |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
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
会作出说明 | 第二章第
十一条 |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修订 | 第二章
第十三
条 | 董事会具有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以下对
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
权限,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超出该权限范围以及其他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
的重大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一)非金融股权投资
年度投资计划内:单项投资总额1亿元
以内的现有产业规模扩张的并购以及其
他非金融股权投资;年度投资计划外不
予授权。
(二)固定资产投资
年度投资计划内:单项投资总额2亿元
以内的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间的资
产购置;其他单项投资总额1.2亿元以 | 第二章第
十三条 | 董事会具有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以下对外投资、购
买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权限,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超出该权限范围以及其他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
(一)非金融股权投资
年度投资计划内:单项投资总额1亿元以内的现有产业
规模扩张的并购以及其他非金融股权投资;年度投资计
划外不予授权。
(二)固定资产投资
年度投资计划内:单项投资总额2亿元以内的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公司间的资产购置;其他单项投资总额1.2
亿元以内。
年度计划外不予授权。
(三)非金融股权处置
年度财务预算内,单项金额1亿元以内的非金融股权处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内。
年度计划外不予授权。
(三)非金融股权处置
年度财务预算内,单项金额1亿元以内
的非金融股权处置;年度财务预算外不
予授权。
(四)其他资产处置
年度财务预算内:账面净值2000万元以
内的单项其他资产处置。
年度财务预算外:账面净值300万元以
内的单项所属各公司间的资产处置;账
面净值300万元以内的单项其他资产对
外处置。
(五)资产损失核销
公司及所属公司单项资产核销金额在
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由董事会审批。
(六)公司融资及配套担保
年度融资计划内,外部金融机构流动资
金借款及配套担保单项金额5亿元以
内;公司内部所属公司之间借款。
(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并决定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 | 置;年度财务预算外不予授权。
(四)其他资产处置
年度财务预算内:账面净值2000万元以内的单项其他资
产处置。
年度财务预算外:账面净值300万元以内的单项所属各
公司间的资产处置;账面净值300万元以内的单项其他
资产对外处置。
(五)资产损失核销
公司及所属公司单项资产核销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
内的,由董事会审批。
(六)公司融资及配套担保
年度融资计划内,外部金融机构流动资金借款及配套担
保单项金额5亿元以内;公司内部所属公司之间借款。
(七)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并决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下列事项,包括:租入或租出
的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等。
(八)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以下(不含5%)的关联交易(关联法人)事项,涉及
金融产业股权(包括产业基金)投资与处置、金融资产
投资与处置等项目除外;涉及非金融股权投资、固定资
产投资、非金融股权处置、其他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 | |
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以下的下列事项,包括:租入或租出的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债权或债务重组、签
订许可协议等。
(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金额占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不含
5%)的关联交易(关联法人)事项,涉及金
融产业股权(包括产业基金)投资与处
置、金融资产投资与处置等项目除外;
涉及非金融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
非金融股权处置、其他资产处置、资产
损失核销、公司融资及配套担保等项目
关联交易金额超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该
类项目授权金额的除外。 | | 销、公司融资及配套担保等项目关联交易金额超出股东
会对董事会该类项目授权金额的除外。 | |
修订 | 第二章
第十五
条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 第二章第
十五条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还赋予独立
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交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 |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有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
修订 | 第三章
第十七
条 | 公司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由公司董事
会具体授权其行使对外投资、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年度借款总额、租赁、出售、
购买、委托和承包经营、关联交易等方
面的权力。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三章第
十七条 | 公司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修订 | 第四章
第二十
条 |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由
董事长召集,其中,董事会年度第一次
定期会议应当于4月15日前召开。董事
会会议通知及相关议案等材料由证券部
以电子邮件、OA方式发给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不可抗力因素外,
董事会定期会议必须以现场会议形式举
行,通知时限为: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通知时限为:至少提前两日。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议程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第四章第
二十条 |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由董事长召集,其中,董事会年度
第一次定期会议应当于4月15日前召开。董事会会议通
知及相关议案等材料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由证券事务部
门以电子邮件、OA方式发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5个工作日内签发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通知时限为:至少提前两日。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修订 | 第四章
第二十
一条 |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
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
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
经营班子成员以及与所议议题相关的人
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
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 第四章第
二十一条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营
班子成员以及与所议议题相关的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
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
决权。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修订 | 第四章
第二十
三条 |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 第四章第
二十三条 |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
予以撤换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 | | |
修订 | 第四章
第二十
五条 |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
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
意,也可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
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
的,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方式开会或传
签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形成董事会决议 | 第 四 章
第二十五
条 | 董事会定期会议必须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召开现场会
议时,个别董事因特殊原因无法现场出席的,可以通过
视频、电话方式参会。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采用现
场会议、视频会议形式;如遇特殊情况,在保证董事能
够掌握足够信息且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过董事长
同意,也可以采用电话会议、书面审议或出席董事一致
同意的其他形式。
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可以采取视
频、电话方式开会或传签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形成董事会
决议。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修订 | 第五章
第二十
六条 |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可以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议案,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和监事会在其提议召
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议
案。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 第 五 章
第二十六
条 |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
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 | |
修订 | 第五章
第二十
七条 |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
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
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
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
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
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
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
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 | 第 五 章
第二十七
条 |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
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
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
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
持会议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
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 | | |
修订 | 第五章
第二十
八条 | 除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
会议案外,其他向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
案应在董事会召开前三日送交董事会秘
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
议案。如依上述规定向董事会提交提案
且董事长决定列入审议事项时,董事会
的会议通知已经发出,则董事会秘书需
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发出变更通知;
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
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
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式决定是否
列入审议议案 | 第 五 章
第二十八
条 | 除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外,其他
向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应在董事会召开至少前三日送
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
如依上述规定向董事会提交提案且董事长决定列入审议
事项时,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已经发出,则董事会秘书需
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发出变更通知;如董事长未将提
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
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修订 | 第五章
第三十
条 |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
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
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
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 第 五 章
第三十条 |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
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
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
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
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
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 | 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
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
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 |
修订 | 第五章
第三十
三条 |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
的全体董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并对
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决
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保存。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 五 章
第三十三
条 |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应当
在会议决议上签名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门保存。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修订 | 第五章
第三十
四条 |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 | 第 五 章
第三十四
条 |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董事会会议记录的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保管。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永
久保存。 | | | |
修订 | 第五章
第三十
五条 |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部事务部门工
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 第 五 章
第三十五
条 |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修订 | 第六章
第三十
六条 | 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区分不同
情况,或将有关事项、方案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或将有关决议交由总经理
组织经理层贯彻执行。总经理应将执行
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闭会期间总 | 第 六 章
第三十六
条 | 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区分不同情况,或将有关
事项、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或将有关决议交由总
经理组织经理层贯彻执行。总经理应将执行情况向董事
会报告。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可直接向董事长报告,
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传送书面报告材料。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经理可直接向董事长报告,并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向董事传送书面报告材料。 | | | |
修订 | 第七章
第三十
八条 | 公司董事会经费用于列支董事、监事津
贴及董事会、监事会其他费用。 | 第 七 章
第三十八
条 | 公司董事会经费用于列支董事津贴及董事会其他费用。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修订 | 第七章
第三十
九条 | 证券部负责制定董事会经费计划,经董
事长审查作为公司管理费用,纳入当年
财务预算方案,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 第 七 章
第三十九
条 | 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制定董事会经费计划,经董事长审查
作为公司管理费用,纳入当年财务预算方案,报公司股
东会批准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修订 | 第七章
第四十
条 | 董事会经费用途:
(一)董事、监事的津贴;
(二)董事会议、监事会议的费用;
(三)以董事会和董事长名义组织的各
项活动经费;
(四)董事会和董事长的特别费用;
(五)董事会的其他支出。 | 第 七 章
第四十条 | 董事会经费用途:
(一)董事的津贴;
(二)董事会会议费用;
(三)以董事会和董事长名义组织的各项活动经费;
(四)董事会和董事长的特别费用;
(五)董事会的其他支出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
修订
类型 | 原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编号 | 现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修订 | 第七章
第四十
一条 | 董事会经费由证券部具体管理,各项支
出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 第 七 章
第四十一
条 | 董事会经费由证券事务部门具体管理,各项支出按公司
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 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