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股份(002320):《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时间:2025年09月02日 22:20:55 中财网
原标题:海峡股份:《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修订 类型原编号原条款内容现编号现条款内容修订依据
修订第二章 第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 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11 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为独立董事,其 中一名独立董事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第二章第 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 会负责。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为独立董事, 且一名独立董事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海南港航控股有 限公司推荐5名董事候选人,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 司推荐2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海南 港航控股有限公司推荐;副董事长1人,由深圳市盐田 港股份有限公司推荐。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修订第二章 第四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 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章第 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修订第二章 第六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如有),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第二章第 六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修订第二章 第七条董事就任日期为股东大会通过选举的决 议当日。新任董事应在股东大会通过其第二章第 七条董事就任日期为股东会通过选举的决议当日。新任董事 应在股东会通过其任命后1个月内,签署《董事声明及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修订 类型原编号原条款内容现编号现条款内容修订依据
  任命后1个月内,签署《董事声明及承 诺书》,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 承诺书》,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修订第二章 第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股 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第二章第 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 委的意见; (二)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投融 资计划;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修订 类型原编号原条款内容现编号现条款内容修订依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 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 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 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 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会授权范 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修订 类型原编号原条款内容现编号现条款内容修订依据
修订第二章 第十一 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 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 会作出说明第二章第 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修订第二章 第十三 条董事会具有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以下对 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 权限,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超出该权限范围以及其他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 的重大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一)非金融股权投资 年度投资计划内:单项投资总额1亿元 以内的现有产业规模扩张的并购以及其 他非金融股权投资;年度投资计划外不 予授权。 (二)固定资产投资 年度投资计划内:单项投资总额2亿元 以内的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间的资 产购置;其他单项投资总额1.2亿元以第二章第 十三条董事会具有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以下对外投资、购 买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权限,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超出该权限范围以及其他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 (一)非金融股权投资 年度投资计划内:单项投资总额1亿元以内的现有产业 规模扩张的并购以及其他非金融股权投资;年度投资计 划外不予授权。 (二)固定资产投资 年度投资计划内:单项投资总额2亿元以内的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公司间的资产购置;其他单项投资总额1.2 亿元以内。 年度计划外不予授权。 (三)非金融股权处置 年度财务预算内,单项金额1亿元以内的非金融股权处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修订 类型原编号原条款内容现编号现条款内容修订依据
  内。 年度计划外不予授权。 (三)非金融股权处置 年度财务预算内,单项金额1亿元以内 的非金融股权处置;年度财务预算外不 予授权。 (四)其他资产处置 年度财务预算内:账面净值2000万元以 内的单项其他资产处置。 年度财务预算外:账面净值300万元以 内的单项所属各公司间的资产处置;账 面净值300万元以内的单项其他资产对 外处置。 (五)资产损失核销 公司及所属公司单项资产核销金额在 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由董事会审批。 (六)公司融资及配套担保 年度融资计划内,外部金融机构流动资 金借款及配套担保单项金额5亿元以 内;公司内部所属公司之间借款。 (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并决定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置;年度财务预算外不予授权。 (四)其他资产处置 年度财务预算内:账面净值2000万元以内的单项其他资 产处置。 年度财务预算外:账面净值300万元以内的单项所属各 公司间的资产处置;账面净值300万元以内的单项其他 资产对外处置。 (五)资产损失核销 公司及所属公司单项资产核销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 内的,由董事会审批。 (六)公司融资及配套担保 年度融资计划内,外部金融机构流动资金借款及配套担 保单项金额5亿元以内;公司内部所属公司之间借款。 (七)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并决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下列事项,包括:租入或租出 的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等。 (八)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以下(不含5%)的关联交易(关联法人)事项,涉及 金融产业股权(包括产业基金)投资与处置、金融资产 投资与处置等项目除外;涉及非金融股权投资、固定资 产投资、非金融股权处置、其他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 
修订 类型原编号原条款内容现编号现条款内容修订依据
  以下的下列事项,包括:租入或租出的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债权或债务重组、签 订许可协议等。 (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金额占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不含 5%)的关联交易(关联法人)事项,涉及金 融产业股权(包括产业基金)投资与处 置、金融资产投资与处置等项目除外; 涉及非金融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 非金融股权处置、其他资产处置、资产 损失核销、公司融资及配套担保等项目 关联交易金额超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该 类项目授权金额的除外。 销、公司融资及配套担保等项目关联交易金额超出股东 会对董事会该类项目授权金额的除外。 
修订第二章 第十五 条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第二章第 十五条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还赋予独立 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修订 类型原编号原条款内容现编号现条款内容修订依据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交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有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修订第三章 第十七 条公司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由公司董事 会具体授权其行使对外投资、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年度借款总额、租赁、出售、 购买、委托和承包经营、关联交易等方 面的权力。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章第 十七条公司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修订 类型原编号原条款内容现编号现条款内容修订依据
修订第四章 第二十 条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由 董事长召集,其中,董事会年度第一次 定期会议应当于4月15日前召开。董事 会会议通知及相关议案等材料由证券部 以电子邮件、OA方式发给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不可抗力因素外, 董事会定期会议必须以现场会议形式举 行,通知时限为: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通知时限为:至少提前两日。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议程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第四章第 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由董事长召集,其中,董事会年度 第一次定期会议应当于4月15日前召开。董事会会议通 知及相关议案等材料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由证券事务部 门以电子邮件、OA方式发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5个工作日内签发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通知时限为:至少提前两日。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修订 类型原编号原条款内容现编号现条款内容修订依据
修订第四章 第二十 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 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 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 经营班子成员以及与所议议题相关的人 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 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第四章第 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营 班子成员以及与所议议题相关的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 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 决权。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修订第四章 第二十 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第四章第 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 予以撤换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修订 类型原编号原条款内容现编号现条款内容修订依据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修订第四章 第二十 五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 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 意,也可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 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 的,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方式开会或传 签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形成董事会决议第 四 章 第二十五 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必须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召开现场会 议时,个别董事因特殊原因无法现场出席的,可以通过 视频、电话方式参会。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采用现 场会议、视频会议形式;如遇特殊情况,在保证董事能 够掌握足够信息且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过董事长 同意,也可以采用电话会议、书面审议或出席董事一致 同意的其他形式。 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可以采取视 频、电话方式开会或传签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形成董事会 决议。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修订第五章 第二十 六条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可以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议案,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和监事会在其提议召 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议 案。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第 五 章 第二十六 条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修订 类型原编号原条款内容现编号现条款内容修订依据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 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修订第五章 第二十 七条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 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 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 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 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 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 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 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第 五 章 第二十七 条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 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 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 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 持会议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修订 类型原编号原条款内容现编号现条款内容修订依据
  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 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修订第五章 第二十 八条除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 会议案外,其他向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 案应在董事会召开前三日送交董事会秘 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 议案。如依上述规定向董事会提交提案 且董事长决定列入审议事项时,董事会 的会议通知已经发出,则董事会秘书需 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发出变更通知; 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 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 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式决定是否 列入审议议案第 五 章 第二十八 条除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外,其他 向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应在董事会召开至少前三日送 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 如依上述规定向董事会提交提案且董事长决定列入审议 事项时,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已经发出,则董事会秘书需 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发出变更通知;如董事长未将提 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 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修订第五章 第三十 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 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 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 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第 五 章 第三十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 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 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修订 类型原编号原条款内容现编号现条款内容修订依据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 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 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 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 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 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修订第五章 第三十 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 的全体董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并对 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决 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保存。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第 五 章 第三十三 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应当 在会议决议上签名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门保存。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修订第五章 第三十 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第 五 章 第三十四 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董事会会议记录的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修订 类型原编号原条款内容现编号现条款内容修订依据
  保管。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永 久保存。   
修订第五章 第三十 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部事务部门工 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第 五 章 第三十五 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修订第六章 第三十 六条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区分不同 情况,或将有关事项、方案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或将有关决议交由总经理 组织经理层贯彻执行。总经理应将执行 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第 六 章 第三十六 条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区分不同情况,或将有关 事项、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或将有关决议交由总 经理组织经理层贯彻执行。总经理应将执行情况向董事 会报告。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可直接向董事长报告, 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传送书面报告材料。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修订 类型原编号原条款内容现编号现条款内容修订依据
  经理可直接向董事长报告,并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向董事传送书面报告材料。   
修订第七章 第三十 八条公司董事会经费用于列支董事、监事津 贴及董事会、监事会其他费用。第 七 章 第三十八 条公司董事会经费用于列支董事津贴及董事会其他费用。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修订第七章 第三十 九条证券部负责制定董事会经费计划,经董 事长审查作为公司管理费用,纳入当年 财务预算方案,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第 七 章 第三十九 条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制定董事会经费计划,经董事长审查 作为公司管理费用,纳入当年财务预算方案,报公司股 东会批准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修订第七章 第四十 条董事会经费用途: (一)董事、监事的津贴; (二)董事会议、监事会议的费用; (三)以董事会和董事长名义组织的各 项活动经费; (四)董事会和董事长的特别费用; (五)董事会的其他支出。第 七 章 第四十条董事会经费用途: (一)董事的津贴; (二)董事会会议费用; (三)以董事会和董事长名义组织的各项活动经费; (四)董事会和董事长的特别费用; (五)董事会的其他支出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修订 类型原编号原条款内容现编号现条款内容修订依据
修订第七章 第四十 一条董事会经费由证券部具体管理,各项支 出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第 七 章 第四十一 条董事会经费由证券事务部门具体管理,各项支出按公司 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外部监管规定 与《公司章程》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