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股份(002320):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09月02日 22:20:55 中财网
原标题:海峡股份: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
限,规范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补充规定,公司召开董事会除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外,还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
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为独立董事,
且一名独立董事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推
荐5名董事候选人,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推荐2名董事候
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推荐;副
董事长1人,由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推荐。

第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第七条董事就任日期为股东会通过选举的决议当日。新任
董事应在股东会通过其任命后1个月内,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
书》,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分管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
办的事务。

第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
意见;
(二)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投融资计
划;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
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为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凡涉及公司股权转
(受)让、资产管理、投资方案、财务审计等重大事项,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之前,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向有关专门机构进行咨询,
并必须附有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咨询意见,供各位董事在决策时参
考。

第十三条董事会具有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以下对外投
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权限,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超出该权限范围以及其他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
(一)非金融股权投资
年度投资计划内:单项投资总额1亿元以内的现有产业规模
扩张的并购以及其他非金融股权投资;年度投资计划外不予授权。

(二)固定资产投资
年度投资计划内:单项投资总额2亿元以内的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公司间的资产购置;其他单项投资总额1.2亿元以内。

年度计划外不予授权。

(三)非金融股权处置
年度财务预算内,单项金额1亿元以内的非金融股权处置;
年度财务预算外不予授权。

(四)其他资产处置
年度财务预算内:账面净值2000万元以内的单项其他资产
处置。

年度财务预算外:账面净值300万元以内的单项所属各公司
间的资产处置;账面净值300万元以内的单项其他资产对外处置。

(五)资产损失核销
公司及所属公司单项资产核销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内
的,由董事会审批。

(六)公司融资及配套担保
年度融资计划内,外部金融机构流动资金借款及配套担保单
项金额5亿元以内;公司内部所属公司之间借款。

(七)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并决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下列事项,包括:租入或租出的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债权或债务重组、
签订许可协议等。

(八)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不含5%)的关联交易(关联法人)事项,涉及金融产业
股权(包括产业基金)投资与处置、金融资产投资与处置等项目
除外;涉及非金融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非金融股权处置、
其他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公司融资及配套担保等项目关联
交易金额超出股东会对董事会该类项目授权金额的除外。

第十四条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职责外,还应当对下列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五)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九)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十一)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十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还赋予
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有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十六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公司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公司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
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由董事长召集,其中,董事会年度第
一次定期会议应当于4月15日前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及相关
议案等材料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由证券事务部门以电子邮件、
OA方式发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个工作日内签发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为:至少提前两日。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营班子
成员以及与所议议题相关的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各位董事应认真审阅议案,如有修改意见,应
于会前3日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以便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四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必须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召
开现场会议时,个别董事因特殊原因无法现场出席的,可以通过
视频、电话方式参会。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
视频会议形式;如遇特殊情况,在保证董事能够掌握足够信息且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过董事长同意,也可以采用电话会议、
书面审议或出席董事一致同意的其他形式。

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可以采取视频、
电话方式开会或传签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形成董事会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议事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
案,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
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
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
议。

第二十八条除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
外,其他向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应在董事会召开至少前三日送
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如依上
述规定向董事会提交提案且董事长决定列入审议事项时,董事会
的会议通知已经发出,则董事会秘书需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发
出变更通知;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
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第二十九条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进行总结
发言,并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以非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会议时出现上述情形的,会议召集人或董事会秘书可要求
相关董事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的,
视为弃权。

除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董事会可形成决议。

第三十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部门有关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
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
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一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董事会的决议是
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第三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疑义,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算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
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有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全体
董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门保存。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
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区分不同情况,
或将有关事项、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或将有关决议交由总
经理组织经理层贯彻执行。总经理应将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可直接向董事长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向董事传送书面报告材料。

第三十七条对应由总经理组织经理层贯彻执行的决议,董
事长有权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董事会经费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经费用于列支董事津贴及董事会其
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制定董事会经费计划,经董
事长审查作为公司管理费用,纳入当年财务预算方案,报公司股
东会批准。

第四十条董事会经费用途:
(一)董事的津贴;
(二)董事会会议费用;
(三)以董事会和董事长名义组织的各项活动经费;
(四)董事会和董事长的特别费用;
(五)董事会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经费由证券事务部门具体管理,各项支
出按公司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悖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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