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股份(002320):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 限,规范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补充规定,公司召开董事会除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外,还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 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为独立董事, 且一名独立董事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推 荐5名董事候选人,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推荐2名董事候 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推荐;副 董事长1人,由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推荐。 第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第七条董事就任日期为股东会通过选举的决议当日。新任 董事应在股东会通过其任命后1个月内,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 书》,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分管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 办的事务。 第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 意见; (二)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投融资计 划;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 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为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凡涉及公司股权转 (受)让、资产管理、投资方案、财务审计等重大事项,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之前,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向有关专门机构进行咨询, 并必须附有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咨询意见,供各位董事在决策时参 考。 第十三条董事会具有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以下对外投 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权限,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超出该权限范围以及其他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 (一)非金融股权投资 年度投资计划内:单项投资总额1亿元以内的现有产业规模 扩张的并购以及其他非金融股权投资;年度投资计划外不予授权。 (二)固定资产投资 年度投资计划内:单项投资总额2亿元以内的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公司间的资产购置;其他单项投资总额1.2亿元以内。 年度计划外不予授权。 (三)非金融股权处置 年度财务预算内,单项金额1亿元以内的非金融股权处置; 年度财务预算外不予授权。 (四)其他资产处置 年度财务预算内:账面净值2000万元以内的单项其他资产 处置。 年度财务预算外:账面净值300万元以内的单项所属各公司 间的资产处置;账面净值300万元以内的单项其他资产对外处置。 (五)资产损失核销 公司及所属公司单项资产核销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内 的,由董事会审批。 (六)公司融资及配套担保 年度融资计划内,外部金融机构流动资金借款及配套担保单 项金额5亿元以内;公司内部所属公司之间借款。 (七)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并决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下列事项,包括:租入或租出的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债权或债务重组、 签订许可协议等。 (八)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不含5%)的关联交易(关联法人)事项,涉及金融产业 股权(包括产业基金)投资与处置、金融资产投资与处置等项目 除外;涉及非金融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非金融股权处置、 其他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公司融资及配套担保等项目关联 交易金额超出股东会对董事会该类项目授权金额的除外。 第十四条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职责外,还应当对下列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五)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九)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十一)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十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还赋予 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有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十六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公司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公司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 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由董事长召集,其中,董事会年度第 一次定期会议应当于4月15日前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及相关 议案等材料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由证券事务部门以电子邮件、 OA方式发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个工作日内签发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为:至少提前两日。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营班子 成员以及与所议议题相关的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各位董事应认真审阅议案,如有修改意见,应 于会前3日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以便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四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必须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召 开现场会议时,个别董事因特殊原因无法现场出席的,可以通过 视频、电话方式参会。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 视频会议形式;如遇特殊情况,在保证董事能够掌握足够信息且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过董事长同意,也可以采用电话会议、 书面审议或出席董事一致同意的其他形式。 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可以采取视频、 电话方式开会或传签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形成董事会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议事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 案,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 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 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 议。 第二十八条除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 外,其他向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应在董事会召开至少前三日送 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如依上 述规定向董事会提交提案且董事长决定列入审议事项时,董事会 的会议通知已经发出,则董事会秘书需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发 出变更通知;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 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第二十九条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进行总结 发言,并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以非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会议时出现上述情形的,会议召集人或董事会秘书可要求 相关董事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的, 视为弃权。 除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董事会可形成决议。 第三十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部门有关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 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 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一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董事会的决议是 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第三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疑义,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算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 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有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全体 董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门保存。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 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区分不同情况, 或将有关事项、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或将有关决议交由总 经理组织经理层贯彻执行。总经理应将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可直接向董事长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向董事传送书面报告材料。 第三十七条对应由总经理组织经理层贯彻执行的决议,董 事长有权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董事会经费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经费用于列支董事津贴及董事会其 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制定董事会经费计划,经董 事长审查作为公司管理费用,纳入当年财务预算方案,报公司股 东会批准。 第四十条董事会经费用途: (一)董事的津贴; (二)董事会会议费用; (三)以董事会和董事长名义组织的各项活动经费; (四)董事会和董事长的特别费用; (五)董事会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经费由证券事务部门具体管理,各项支 出按公司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悖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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