颖泰生物(920819):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03日 19:24:03 中财网
原标题:颖泰生物: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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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 362号
致: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月 2日(星期二)14:00在北京市昌平区生命园路 2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陈伯阳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 9月 1日 15:00至 2025年 9月 2日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人,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21,550,558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63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20,388,458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688%。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截至 2025年 8月 2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62,1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8%。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1,550,0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 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1,550,0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 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1,550,0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 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1,550,0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 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1,550,0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 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1,550,0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 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1,550,0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 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1,550,0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 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1,550,0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 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9《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1,550,0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 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1,1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70%;反对股数 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3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2.10《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1,550,0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 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11《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1,550,0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 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12《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1,550,0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 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13《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1,550,0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 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14《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1,550,0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 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15《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1,550,0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 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1,550,0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 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不涉及需要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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