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浦迈(68829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09月03日 19:25:28 中财网
原标题:奥浦迈: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调整
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核查意见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浦迈”、“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澎立生物医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澎立生物”或“标的公司”)10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向不超过 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合称“本次交易”)。

2025年 6月 4日,奥浦迈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 2025年 6月 6日披露了《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

由于上市公司拟调整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用途,于 2025年 9月 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调整,并披露了《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奥浦迈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就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

项目调整前调整后
本次募集配 套资金金额公司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3,000.00万元。公司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6,204.99万元。
(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税费、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具体如下:
调整前:

募集配套 资金用途项目名称拟使用募集资金金 额(万元)使用金额占全部募集配套资 金金额的比例
 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 及税费71,000.0097.26%
 支付中介机构费用2,000.002.74%
 合计73,000.00100.00%
调整后:

募集配套资 金用途项目名称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万元)使用金额占全部募集配套资 金金额的比例
 支付本次交易现金 对价及税费34,726.3695.92%
 支付中介机构费用1,478.634.08%
 合计36,204.99100%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一)重大调整的认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号》,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认定要求如下:
“(一)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有关交易标的变更的规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
“2.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百分之二十的;
“(二)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三)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可以提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为调减配套募集资金金额,上述调整未新增交易对方、未对标的资产范围进行变更,未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因此,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号》规定的重大调整。

三、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5年 9月 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

上述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号》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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