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00070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475号 致: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恒逸石化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恒逸石化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8月19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年9月3日下午14:30;召开地点为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公司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3日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2.0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2.08《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09《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2.10《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2.11《关于修订<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2.12《关于修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2.13《关于修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3、《关于新增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3.01《关于向关联人采购商品、原材料的议案》 3.02《关于向关联人销售商品、产品的议案》 3.03 《关于向关联人采购劳务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5年8月2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经查验,公司未有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持股数共计1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包括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共166名,代表股份共计2,115,733,302股,约占恒逸石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1%。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2,099,782,355股,反对15,726,747股,弃权224,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61%。 2、逐项表决了《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099,831,155股,反对15,896,847股,弃权5,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84%。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099,831,155股,反对15,896,847股,弃权5,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84%。 2.03《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114,908,698股,反对815,395股,弃权9,20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2.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2,099,837,255股,反对15,886,847股,弃权9,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87%。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099,831,155股,反对15,896,847股,弃权5,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84%。 2.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099,845,755股,反对15,882,238股,弃权5,30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91%。 2.0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099,841,855股,反对15,886,138股,弃权5,30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89%。 2.08 < >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099,835,707股,反对15,892,195股,弃权5,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86%。 2.09《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2,114,908,698股,反对819,295股,弃权5,30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2.10《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2,099,818,707股,反对15,886,138股,弃权28,45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78%。 2.11《关于修订<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099,835,707股,反对15,892,238股,弃权5,35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86%。 2.12《关于修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099,835,707股,反对15,892,138股,弃权5,45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86%。 2.13《关于修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099,831,807股,反对15,896,038股,弃权5,45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84%。 3、逐项表决了《关于新增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3.01《关于向关联人采购商品、原材料的议案》 同意263,266,815股,反对823,995股,弃权5,35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60%,关联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进行了回避表决。 3.02《关于向关联人销售商品、产品的议案》 同意263,266,815股,反对823,995股,弃权5,35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60%,关联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进行了回避表决。 3.03《关于向关联人采购劳务的议案》 同意2,114,903,950股,反对823,995股,弃权5,35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99.9608%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TCYJS2025H1475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恒逸石化 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25年9月3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竺艳 签署: 承办律师:孔舒韫 签署: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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