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60017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03日 19:40:26 中财网
原标题:安通控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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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事项。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3日14点00分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通港西街156号安通控股大厦5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5人,均为截至2025年8月2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931,125,201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06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70,960,1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8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0,165,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6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同)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3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0,165,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62%。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总监、本所律师也列席会议,该等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28,235,8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6%;反对2,754,1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7%;弃权13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7,275,6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60%;反对2,754,1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95%;弃权13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5%。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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