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威视(00241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发行证券 第十条公司申请发行证券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经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后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第十一条公司申请发行证券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保荐人进行保荐,并委托保荐人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一)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股东会决议等注册申请文件; (二)上市保荐书;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公司申请发行证券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并应该符合以下要求:(一)充分、全面披露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程度达到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水平; (二)所披露的信息一致、合理且具有内在逻辑性; (三)简明易懂,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充分揭示当前及未来可预见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直接和间接风险,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诚实守信,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审慎做出并履行相关承诺。 第十六条自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申报之日起,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在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上市的申请后,应当于其证券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下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 (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条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已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半年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 如预计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上述第(三)种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上述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并披露:(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出现上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文件。 第四章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本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由董事会秘书拟订,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并可以根据需要,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通报相关情况。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七条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时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相关事项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临时公告。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在获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至证券交易所,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或责成董事会办公室)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四)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披露; (五)董事会秘书(或责成董事会办公室)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十二条公司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信息的,应当履行内部审阅或者其他程序,文件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设专人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审计委员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八条涉及查阅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文件。 第八章信息保密 第五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前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条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二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六十七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开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九条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十一章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第七十条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二章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七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三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五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七十七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立案调查、被证券交易所实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其他处罚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其他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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