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威视(002415):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05日 19:46:01 中财网
原标题:海康威视: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内部审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七条公司设内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职责和要求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当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信息系统管理、投资管理、担保与关联交易、资金管理、采购管理、存货管理、销售管理、工程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研究与开发以及内部监督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1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重要的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公司是否建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专门内部控制制度;
(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或自筹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
(三)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财务资助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是否属于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二)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是否充分、风险是否可控、条款是否公允,被资助对象是否具有偿还债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公司管理层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公司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泄露公司秘密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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