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威视(002415):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05日 19:46:01 中财网
原标题:海康威视: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管理外汇相关的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以外汇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等业务。

第四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管理外汇相关风险,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六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一)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二)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三)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涉及外汇风险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套期保值。

第七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八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与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所在地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九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基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时间相匹配。

第十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十一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割相匹配的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得使用境内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或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的,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额度原则上应当每年预计一次,期间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四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四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和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财务中心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安排、业务操作和日常管理,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责任人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内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资金使用、盈亏情况及合规性,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审计部门,责任人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

第十七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中心应当定期进行外汇收支预测,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2、财务中心应当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3、财务中心应当登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防止发生交割违约风险。

4、财务中心应当定期出具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报表,报送财务负责人,说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时间、外汇币种、金额、交割时间、盈亏情况。

5、内审部应当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五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隔离、内部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中心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并向管理层报告,有需要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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