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野股份(83202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9月05日 22:05:17 中财网
原标题:田野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2023 证券简称:田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4
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9月 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或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9《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成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人选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成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提名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提名委员会成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通讯表决。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 10年。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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