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欧股份(002131):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事项、公司ESG治理等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本工作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公司证券部负责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资料汇集、档案管理及可持续发展工作的具体推进和实施。 第三章委员会的职权 第八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重大投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可持续发展事项进行审议及监督,包括目标、规划、政策规定、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绩效表现、信息披露等事宜,并向董事会汇报;(四)督促公司加强与利益相关方就重要可持续发展事项的沟通;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审阅,确保可持续发展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事项相关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委员会定期会议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等关系公司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二条委员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五条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议案、决议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