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立智能(920007):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酉立智能”、“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 2025年 9月 6日行使完毕。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获授权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就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核查说明如下: 一、本次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华泰联合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 23.99元/股于 2025年 7月 29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168.045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00%。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酉立智能于 2025年 8月 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含第 30 个自然日,即自 2025 年 8 月 8 日至2025年 9月 6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数量限额(168.0450万股)。 酉立智能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0个自然日内,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 酉立智能按照本次发行价格 23.99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 1,120.3000万股的基础上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 168.0450 万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 1,288.3450万股,发行人总股本由 4,200.0000万股增加至 4,368.045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9.49%。发行人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4,031.40 万元,连同初始发行规模 1,120.3000 万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26,876.00万元,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 30,907.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为 2,936.96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27,970.44万元。 三、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及华泰联合证券已共同签署《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明确了递延交付条款。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四、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具体为:
因本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4,031.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3,857.99万元(如尾数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六、对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的意见 2024年4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议案。 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议案。 2025年2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方案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议案。 2025年3月5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方案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议案。 2025年6月,发行人与华泰联合证券签署了《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承销协议》,明确授予华泰联合证券行使本次公开发行中向投资者超额配售股票的权利。 经获授权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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