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芬达(301575):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

时间:2025年09月08日 22:10:35 中财网
原标题:艾芬达: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 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声明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本保荐人”或“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若因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非经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所用简称均与招股说明书中具有相同含义。

目 录

一、发行人概况............................................................................................................ 4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11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项目组成员情况.............................................................. 12
四、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 13 五、保荐人承诺事项.................................................................................................. 13
六、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14
七、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 15
八、保荐人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21
九、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22 十、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22
十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23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成立日期
6,500万元法定代表人
江西省上饶市上饶经济技术开 发区兴业大道 97号主要生产经营 地址
上饶市润丰汇通电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C33金属制品业在其他交易场 所(申请)挂牌 或上市的情况
0793-8461303电子邮箱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暖通家居产品和暖通零配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包括卫浴毛巾架系列产品和温控阀、暖通阀门、磁性过滤器等暖通零配件。

公司深耕于暖通家居领域,以提升家庭生活品质和改善居住环境为中心,专注于用户体验、技术革新和全球发展,已形成了全自动冲孔翻边技术、网带式钎焊技术、全自动液压扩管技术、弯管搭接电阻焊设备及其焊接方法等多项核心制造技术,并拥有年产超过 200万套卫浴毛巾架的生产能力,在卫浴毛巾架的工艺设计和制造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备较强的研发和生产实力。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公司已拥有境内专利 662项,其中发明专利 87项,境外专利 74项。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江西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2023年江西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江西省 2023年度省级绿色制造企业”“江西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江西省两化融合标杆企业”以及业”。公司作为主编单位起草的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团体标准《电热毛巾架》(T/CCMSA50104-2018)是国内首个电热毛巾架团体标准,2021年,公司作为主编单位牵头完成对该团体标准的修订(T/CCMSA50104-2021)。2022年 7月12日,发行人被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授予“中国电热毛巾架领先智造科技产业化基地”,成为国内首个电热毛巾架智造科技产业化基地。

公司的卫浴毛巾架等产品属于新型采暖散热器,受气候、生活方式等因素影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比较普及,公司凭借强大的研发设计能力、稳定的产品质量和供货能力、快速优质的服务能力,积累了大量客户资源,与 Kingfisher(翠丰集团)、Travis Perkins(塔维博金集团)、Wolseley(沃斯利)、OBI Group(欧倍德)、Kartell UK等欧洲知名建材产品、卫浴产品、暖通产品的批发商、零售商、品牌商等保持着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4年度 2023年度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
59,176.9256.68%45,423.6755.11%41,205.37
39,128.3137.47%29,362.4135.62%28,342.84
6,107.865.85%7,640.059.27%5,150.39
104,413.09100.00%82,426.14100.00%74,698.60
(三)主要核心技术及研发水平情况
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2020年江西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公司作为主编单位起草的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团体标准《电热毛巾架》(T/CCMSA50104-2018)是国内首个电热毛巾架团体标准,2021年,公司作为主编单位牵头完成对该团体标准的修订(T/CCMSA50104-2021)。

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在生产工艺路线的制定、仪器设备的改造、材料的配比等方面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不断提升产品性能和生产效率,并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公司拥有的主要核心技术情况如下:

技术名称技术来源所处阶段
全自动冲孔翻边技术自主研发批量生产
网带式钎焊技术自主研发批量生产
全自动液压扩管技术自主研发批量生产
弯管搭接电阻焊设备及其 焊接方法自主研发批量生产
异型管件全自动抛光技术自主研发批量生产
智能电热毛巾架热能输出 转换技术自主研发批量生产
一种温度自动控制技术自主研发批量生产
磁性与非磁性污染物过滤 技术自主研发批量生产
(四)主要数据及财务指标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30Z1714号),公司报告期财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2024年 12月 31日 /2024年度2023年 12月 31日 /2023年度
131,908.42111,635.76
73,101.7161,306.79
42.76%43.52%
104,983.2883,027.13
11,794.9216,391.25
11,794.9216,391.25
12,760.898,739.82
1.812.52
1.812.52
17.55%30.86%
11,397.4611,940.74
--
3.18%3.53%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营业收入不及预期或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76,221.75万元、83,027.13万元和 104,983.28万元,持续增长。若未来主要销售市场因政策调整、经济波动、竞争加剧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公司无法及时拓展新市场、开发新客户或推出新产品,公司将面临一定的经营压力,可能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出现下降的风险。

(2)销售区域较为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境外国家或地区,其中来自英国的销售收入占比在 60%以上,销售区域较为集中。由于市场开拓是个长期过程,未来一段时间内公司的业务收入还将主要来源于以英国为主的欧洲地区,若该等地区销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无法及时开发其他区域客户,将对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3)技术及创新风险
卫浴毛巾架属于暖通家居产品,作为普通毛巾架的升级换代产品,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应用,新品类的频频推出,消费者对产品的技术要求、外观设计、创新需求等不断提高,也越来越重视卫浴毛巾架等新型散热器产品的功能性、科技感、环保性和安全性等。未来,如果公司产品研发和创新能力不能匹配消费者的需求,无法及时把握行业和技术发展趋势,不能保持公司在行业内的优势地位或公司核心技术体系被替代、淘汰,将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进而对公司经营成果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4)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产品营业成本的比例较高,分别为 67.44%、62.00%和 66.05%,公司生产产品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钢材、铜材等,原材料市场价格的波动对公司主要产品成本会产生较大影响。钢材、铜材系大宗商品,原材料市钢材等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持续上升,或者公司不能及时向下游客户转移成本或产品升级以降低产品成本,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来自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50.49%、45.77%和43.05%,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公司前五名客户多数为全球知名的建材产品、卫浴产品的批发商、零售商,包括 Kingfisher(翠丰集团)等大型优质建材零售商。

如果该等客户的产品需求或主要采购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6)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风险
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 29,317.58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为 27.93%,占比相对较高,且公司主要客户均为境外知名卫浴品牌厂商或建材批发零售商,虽然境外客户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支付能力,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快速提升,国际贸易环境变化、客户自身经营状况波动等因素均可能导致客户资信状况突发恶化,继而导致公司面临应收账款增加而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7)存货余额较大及存货跌价风险
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公司存货账面价值为 20,646.30万元,占报告期期末流动资产比例为 29.73%,存货规模较大。公司主要采用以销定产的模式,毛利率水平相对平稳,但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公司存货账面价值不断增加,若公司未能精准匹配市场需求、合理规划生产节奏,导致存货不能及时消化、存货周转效率下降,加之钢材、铜材等原材料价格波动剧烈,存货将会存在计提大额跌价准备的风险。

(8)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23.13%、30.86%和 17.55%,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将有大幅度的增长,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以及最终经济效益的产生尚需一定时间,预计将导致公司发行当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9)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未来,若公司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证或者国家所得税优惠政策出现不可预测的不利变化,公司将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则可能会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10)募投项目实施带来折旧增加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公司此次募集资金除补充流动资金外拟用于“年产 130万套毛巾架自动化生产线技改升级项目”以及“年产 100万套毛巾架自动化生产线建设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固定资产将会大幅增加。虽然募投项目投产后,公司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均会随之增长,但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达到预期的收益水平,新增折旧及摊销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新增产能不能及时消化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130万套毛巾架自动化生产线技改升级项目”“年产 100万套毛巾架自动化生产线建设项目”投产后,除原有生产线搬迁技改外,将新增 100万套毛巾架的产能。如果未来海外市场增长乏力以及客户产品需求偏好改变等导致未来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可能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新增产能不能及时消化的风险。

(12)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吴剑斌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7.08%股份,其持有控股股东润丰电子 99.00%股权,通过润丰电子持有公司 36.92%股份。吴剑斌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 44.00%的表决权,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虽然吴剑斌直接和间接的持股比例有所下降,但仍能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利润分配决策等实施重大影响。

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的相关制度均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等,可一定程度上避免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不当控制现象的发生,但在公司利益与实际控制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如果实际控制人通过选举董事、修改《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发展战略、人事管理、经营决策、利润分配等进行不当的控制和干预,则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可能性。

2、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出口对象国进口政策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业务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在 90%左右,外销的主要市场为欧洲等国家或地区。随着我国卫浴毛巾架等新型散热器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采暖散热器行业的整体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持续提升。但是,国际贸易环境存在不确定性风险,若未来欧洲等海外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对暖通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或诉讼,或者通过加征关税等方式形成贸易壁垒,这将对公司产品的出口形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2)市场需求下降风险
卫浴毛巾架产品的主要消费市场为欧洲、美国等发达国家,若公司主要海外销售地区出现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放缓、二手房交易下滑以及居民收入下降等情形,可能导致下游市场采购量减少、居民翻新频率降低或置换周期延长等,进而抑制下游市场需求,对公司产品的销售形成不利影响。

(3)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以外销为主,外销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 90%左右,产品出口主要以美元、欧元及英镑等进行结算,因外汇结算产生的汇兑损益分别为-834.61万元、-1,144.67万元和-642.34万元。若未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持续下降或大幅波动,而公司不能及时转移汇率风险,汇兑损失将增加,则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新型散热器行业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我国散热器行业的生产企业数量较多,大部分企业仍处在为国外客户提供贴牌代加工产品和服务的阶段,研发能力、产能规模以及销售渠道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限制,且产品趋于同质化,缺乏市场竞争力,同时国外部分同行业生产企业也不断与国内企业竞争欧美等海外市场。若公司无法在技术研发实力、产品成本和质量控制、销售渠道的维护和拓展等方面发挥竞争优势,则将面临失去部分重要客户、市场份额下降等情况,市场竞争压力也将进一步增加,并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出口退税政策变动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行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公司产品以外销为主,因而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相关政策。一旦出口退税政策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的外销产品定价产生影响,甚至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123号),自 2018年 11月 1日起,公司卫浴毛巾架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从 9%提升至 13%。若未来国家出口贸易政策发生较大不利调整,公司相关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对公司出口产品价格和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3、其他风险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总股本将有所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在项目全部建成后才能逐步达到预期的收益水平,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水平的提升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短期内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2)发行失败风险
由于股票发行会受到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本次股票发行可能出现认购不足等情况,从而面临发行失败的风险。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2,16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2,16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
1、苏磊:2010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保荐代表人资格,曾主持或参与博汇科技 IPO项目、诚益通 IPO项目、赛轮轮胎 IPO项目、赛轮轮胎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康恩贝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康恩贝公司债、赛轮轮胎公司债的保荐或承销工作。

2、张馨:2007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保荐代表人资格,曾参与诚益通 IPO项目、金海环境 IPO项目、大智慧 IPO项目、欧比特 IPO项目、康恩贝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江南化工重大资产重组等。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姚炎菲
2、项目组其他成员:陈蕾
上述人员均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四、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本保荐人及关联方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保荐人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人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浙商证券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根据《保荐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浙商证券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浙商证券承诺,自愿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浙商证券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2022年 4月 25日召开的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等议案。2022年 5月 12日召开的发行人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3年 4月 6日召开的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 2023年 5月 5日召开的发行人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

2024年 4月 23日召开的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 2024年 5月 8日召开的发行人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

2025年 4月 23日召开的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 2025年 5月 8日召开的发行人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

就本次发行的批准程序,本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七、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是否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1、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公司治理的规范制度及本保荐人的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之间已建立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能够有效增强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公司治理架构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效运作。发行人目前有 7名董事,其中包括独立董事 3名;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即: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发行人设 3名监事,其中 2名是由股东代表选任的监事,1名是由职工代表选任的监事。

根据本保荐人的核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30Z1762号)、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及补充法律意见,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5]230Z1714号)、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商务合同及本保荐人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净资产规模逐年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分别为 44,915.55万元、61,306.79万元和 73,101.71万元,财务状况良好;发行人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报告期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9,311.01万元、16,391.25万元和 11,794.9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8,872.84万元、8,739.82万元和 12,760.89万元。发行人对正在履行的重大商务合同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存在不能履约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会计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艾芬达 2024年 12月 31日、2023年 12月 31日、2022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查询相关信息检索平台、获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
通过对发行人管理层进行访谈、核查发行人取得的专利证书、产品资质认证、相关部门及协会出具的认定证书或说明、销售合同、收入明细表、审计报告、研发项目相关资料、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等,查阅相关行业研究报告及统计数据、主要竞争对手及客户的官方网站及信息披露文件等,对发行人进行实地察看,查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等产业分类目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可比公司行业分类情况等,并与发行人所处行业领域的匹配程度进行深入分析等,本保荐人认为:
①发行人主要产品包括卫浴毛巾架系列产品和温控阀、暖通阀门、磁滤器等暖通零配件,通过多年持续的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材料创新以及技术升级和工艺改进,公司已经在生产工艺路线的制定、仪器设备的改造、材料的配比等方面形成了多项核心技术,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的金额分别为 2,526.51万元、2,930.54万元和 3,334.08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4.88%,截至 2024年 12月31日,公司已拥有境内外专利 736项,其中发明专利 87项,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江西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2023年江西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江西省 2023年度省级绿色制造企业”“江西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江西省两化融合标杆企业”以及 L7级“数智工厂”,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202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并作为主编单位起草和修订了国内首个电热毛巾架团体标准——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团体标准《电热毛巾架》。2022年 7月,公司被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授予“中国电热毛巾架领先智造科技产业化基地”,成为国内首个电热毛巾架智造科技产业化基地。因此,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注重科技技术创新,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并积累了众多技术成果,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性。

②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卫浴毛巾架和暖通零配件两大系列产品,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持续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7.3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 12.55%和 19.92%,均保持在较高水平,经营业绩具有成长性。同时,全球卫浴毛巾架产品和暖通零配件产品的市场广阔,公司产品仍具有较大的市场空间,公司具有较强的研发优势、规模优势、产品质量优势等,能够支撑公司的成长性。

③公司主要从事暖通家居产品和暖通零配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卫浴毛巾架和温控阀等暖通零配件,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3389其他金属制日用品制造”,不属于《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行业,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行业,公司未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类金融业务。因此,公司不属于《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不支持及禁止的相关行业,符合创业板行业领域要求。

④根据《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30Z1714号),发行人最近三年的研发费用分别为 2,526.51万元、2,930.54万元、3,334.08万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为 8,791.13万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 104,983.28万元,符合《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即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 5,0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 3亿元。

综上所述,公司具备较为成熟的产品生产技术和研发能力,具有较强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具有成长性,符合《注册办法》等规定的创业板定位要求及国家产业政策。

(2)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通过对发行人设立至今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公司设立及历次变更登记的工商登记备案文件、主要资产权属证明、主要股东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明文件、发行人开展经营所需的业务许可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进行查阅,对发行人、主要股东进行访谈,以及与发行人律师、审计机构等进行讨论和沟通,本保荐人认为: ①发行人系由江西艾芬达卫浴有限公司于 2015年 4月 15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持续经营时间 3年以上,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需终止的情形。

②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因此,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通过查阅和分析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账、重大合同、财务制度等文件,本保荐人认为: ①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通过走访发行人业务经营场所,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进行访谈,向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发放调查问卷,查阅发行人组织结构图、业务流程、资产清单、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审计报告、关联交易合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董事会会议文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简历等,本保荐人认为:
①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②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 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③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通过查阅发行人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获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文件、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在相关网站进行检索,本保荐人认为:
①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最近 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万元
经查阅公司工商登记备案文件和本次发行的相关决策文件,发行人发行前股本为 6,500.00万股,本次发行 2,167.00万股新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2.1.1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
根据本次发行的相关决策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 2,167.00万股新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符合《上市规则》2.1.1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30Z1714号),公司 2023年度、202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8,872.84万元和 11,794.92万元,累计金额为 20,534.74万元,符合《上市规则(2023年 8月修订)》2.1.2条第(一)项的规定。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八、保荐人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项工作计划
(一)持续督导事项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 股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公司制订、完善有关制度, 并督导其执行。
事项工作计划
源的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 利益的内控制度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协助公司制定有关制度并督导其实施。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 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督导公司的关联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 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公司因关联交易事项召 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应事先通知本保荐人,本保荐 人可派保荐代表人与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关注并审阅公司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关注新闻媒体 涉及公司的报道,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 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定期跟踪了解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变 更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事项,并发表意见督导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及《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 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二)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当年剩余 时间以及其后 3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届满, 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本保荐人将继续完成。
九、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人(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保荐代表人:苏磊、张馨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号
邮编:310020
电话:0571-87901964
传真:0571-87901955
十、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保荐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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