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宇股份(300563):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修订稿)

时间:2025年09月09日 12:25:36 中财网
原标题:神宇股份: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修订稿)

证券代码:300798 证券简称:锦鸡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2
债券代码:123129 债券简称:锦鸡转债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02月09日,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预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2025年02月25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提出的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同意2025年度预计为全资子公司(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相互之间)提供累计担保额度限额为人民币壹拾陆亿元整(包含本数),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等。在累计担保额度范围内,并授权经营管理层签署具体担保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决议授权期限自本议案通过股东会审议之日起12个月。

近日,公司与相关方签署相关担保合同,现将担保进展情况公告如下:一、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5PAZL0101525-BZ-01),为子公司英智创新(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智创新”)与平安租赁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25PAZL0101525-ZL-01,租金不含税金额人民币肆仟肆佰贰拾肆万柒仟零贰拾肆元柒角陆分)项下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5年中银(宁东)高保字010-2号),为子公司宁夏锦兴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锦兴”)向中国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最高债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全资子公司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锦云”)与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国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与股东会审议的情况一致,本次担保额度在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英智创新(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23年09月0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4035号恒昌科技大厦东区17层
法定代表人:赵卫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经营范围:数字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国内贸易代理;科技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注册资本(万元)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00%30,000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25.06.30/2025年01-06月2024.12.31/2024年度
产总额311,107,633.28336,572,921.51
资产245,743,688.02254,059,886.27
业收入35,372,579.8929,606,918.25
利润-8,316,198.25-15,759,300.50
注:上述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01-06月份数据未经审计。

3.失信情况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英智创新(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宁夏锦兴化工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20年03月17日
注册地址: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煤化工园区敦堠路南侧、家窑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杨军
注册资本:85,000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注册资本(万元)
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100%85,000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25.06.30/2025年01-06月2024.12.31/2024年度
产总额1,127,704,253.731,082,086,466.92
资产801,342,555.61829,299,045.51
业收入35,218,778.7216,224,682.12
利润-27,956,489.90-20,841,757.50
注:上述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01-06月份数据未经审计。

3.失信情况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宁夏锦兴化工有限公司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协议一
受益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保证人: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至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受益人同意主债务展期且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展期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3.担保范围:
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受益人支付的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利息、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同“被担保款项”)和受益人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保全保险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设备处置费用、税费等);因保证人违约而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

4.特别约定
1)如果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任何被担保款项),受益人无需事先向承租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对承租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无需事先处置租赁物或采取任何其它措施以实现权利,即可直接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论主合同项下受益人是否拥有任何主体(包括承租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供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保证、定金、保证金或其他非典型担保等。

2)如果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未向受益人支付任何被担保款项),保证人须向受益人履行其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支付。

以法律所允许的情况为限,保证人在此放弃其享有的一切抗辩权,保证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拖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偿付责任。

3)承租人未违约、但保证人仍直接向受益人支付款项的,该等情况应认定为保证人自愿代为履行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相应的款项支付义务,受益人不予退回;因上述代为履行而在保证人与承租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保证人与承租人自行解决,与受益人无关。

(二)担保协议二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
保证人: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担保金额:
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50,000,000.00)。

4.担保范围:
最高本金余额;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三)担保协议三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
保证人: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担保金额:
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50,000,000.00)。

4.担保范围:
最高本金余额;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113,924.70万元,占公司2025年半年度期末净资产(未经审计)的65.83%;扣除复合担保重复计算金额,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92,924.70万元,占公司2025年半年度期末净资产(未经审计)的53.70%。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为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0万元,占公司2025年半年度期末净资产(未经审计)的0.00%。

除前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担保、不存在涉诉担保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编号:2025PAZL0101525-BZ-01);
2、售后回租赁合同(编号:2025PAZL0101525-ZL-01);
3、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年中银(宁东)高保字010-2号);4、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年中银(宁东)高保字010-1号)。

特此公告。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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