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克股份(300082):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股东的提议或公司章程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五条在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进行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的候选人,应该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八条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并以议案形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董事候选人的投票 第十一条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十二条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四章董事的当选 第十四条投票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由计票人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十五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若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过半数,且董事候选人人数不超过应选人数的,则每位董事候选人均获当选。 3、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4、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若经第三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5、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第三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在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