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修订后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求,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公司法》规定的原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主要取消监事会设置,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以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条款的表述进行整体修订及细节完善。
原《公司章程》条款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内容 |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事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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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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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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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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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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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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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
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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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
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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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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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
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
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
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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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
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地点。股东
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可以
采用电子通信方式,但公司应当在通知公告
中列明电子通信详细参与方式。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地点。股
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
便利。公司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
电子通信方式,但公司应当在通知公告中
列明电子通信详细参与方式。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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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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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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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浙
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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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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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接到通知后将
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接到
通知后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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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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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相关法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相关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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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公
开声明与承诺;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
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声明与承诺。 |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
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
公开声明与承诺;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
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与承诺。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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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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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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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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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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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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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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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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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或股东会选举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
会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
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
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被提
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
会的书面意见。
在股东会审议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时,董事
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
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候选
人应当亲自出席股东会并就其是否存在不
适合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向股东会报告;独
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
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若采用累积投票
制,具体程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
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可集中提名一候选
人,也可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最后按得
票之多寡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
定董事、监事候选人。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监
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
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或股东会选举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
事会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
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
易所,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
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
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
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
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在股东会审议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时,董
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
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
候选人应当亲自出席股东会并就其是否存
在不适合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向股东会报
告;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
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董事的提名、选举,若采用累积投票制,
具体程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董事
提名权,股东可集中提名一候选人,也可
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
寡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条件决定董事候选
人。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总
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
个董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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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或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和有另选他人的
权利,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章程规定的董
事、监事条件决定董事、监事。 | 分董事候选人和有另选他人的权利,最后
按得票之多寡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条件决
定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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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
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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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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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最近36个月内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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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会选聘,公司董事选聘程
序为:
(一)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
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会表决程序,在股东会上对
每一个董事人选逐个进行表决。 | 第一百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均由股东会选聘,公
司非职工代表董事选聘程序为:
(一)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
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会表决程序,在股东会上
对每一个董事人选逐个进行表决。
公司职工代表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
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职工代
表董事任期与其他董事的任期保持一致。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
满前经召开会议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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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 |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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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1
名、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
事项;……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
项;…… |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三)董事会办理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供借款。…… |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三)董事会办理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借款。……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独立
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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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
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以前以书面方式
通知全体董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
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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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电话、传真或者借
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
召开,可以用传真方式或者其他书面形式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
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电话、传真或者
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
式召开,可以用传真方式或者其他书面形
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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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 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章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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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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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股东会违反法律规定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五条……股东会违反《公司
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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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2、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经营发展需要,
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发展资金需求、融
资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科学地制定年
度分配预案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股
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具体如下: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充
分考虑公司企业发展战略、盈利水平、发展
所处阶段等因素,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
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
年度或中期分红预案,并且预案中应说明当
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2)利润分配预案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及监
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见;……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2、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经营发展需要,
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发展资金需求、
融资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科学地制
定年度分配预案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经
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具体如下: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充
分考虑公司企业发展战略、盈利水平、发
展所处阶段等因素,并结合股东(特别是
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
度或中期分红预案,并且预案中应说明当
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2)利润分配预案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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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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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司召开董事会、监
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寄方式或
电子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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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弥
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
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
或者股款的义务。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
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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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因章程第二百条第
(一)、(二)、(四)、(五)项情形而
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八条第(一)、(二)、(四)、(五)
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
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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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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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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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主要内容保持不变。如有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引用条款涉及条款编号变化、标点的调整等,故不再逐条比对。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会、管理层办理本次《公司章程》变更等相关事宜,最终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求,公司拟对内部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其中,《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经营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授权管理制度》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部分制度全文请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