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 特 迅(002227):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9月)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二零二五年九月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职务行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总裁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总裁有对副总裁的提名权,由董事会聘任。公司设副总裁,分管公司经营中不同之业务。 第三条总裁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总裁有权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不定时召集总裁办公会议。 第四条总裁决策以下事项应召开总裁办公会议: (一)决定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实施计划;(二)决定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方案; (三)决定公司各部门具体规章; (四)决定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中级管理人员;(六)决定公司除应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和以公司名义的各类奖惩事项; (七)决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为执行董事会决议和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裁认为应召开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总裁办公会议的人员组成: (一)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组成;(二)董事长要求时,可以参加总裁办公会议; (三)总裁根据会议的需要,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六条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程序: (一)总裁办公会议分例会和临时会议,由总裁决定召开或取消会议;(二)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事项,由总裁决定,并由总裁办公室于会议召开至少前一天通知参加会议的全体人员(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间除外); (三)会议由总裁主持,会议内容应由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充分的讨论,最后由总裁做出决策; (四)总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委托一名副总裁代为主持和决策;(五)会议内容、讨论和总裁的决策等事项,由总裁办公室记录并存档;(六)总裁认为需要发布纪要或决议时,应由总裁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草拟纪要或决议并经总裁签署后发布。 每月的总裁办公会会议由各部负责人分别通报本部门的运营情况,总裁再就公司目前经营中遇到的专门问题由负责该业务的部门领导介绍情况,请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讨论。 第七条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和分工: 总裁: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决定或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按管理权限决定公司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七)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推荐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裁协助总裁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实施公司的生产计划; (二)负责公司的设备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研究、拟订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方案; (四)负责组织执行公司资本运营计划,进行实业、商业的资本融通工作;(五)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调研与组织实施工作; (六)负责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总监协助总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公司预算、决算及财务、资金与信贷的管理; (二)负责公司利润与股权收益管理; (三)负责公司中期、年终财务报表的审核; (四)负责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负责以下工作: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五)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 (六)负责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及股东访问公司的日常接待工作;(七)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八)董事会和政府证券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总裁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为便于接受董事会的领导,总裁应按以下规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一)依公司章程规定,总裁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遇有本细则规定需要向董事会汇报的事项,总裁要及时报告。 (三)在实施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过程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不改变计划会影响公司利益时,总裁应在来不及要求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及时做出决策调整,但事后应向董事会报告。 (四)遇有重大诉讼、仲裁案,以致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目标时,应向董事会报告。 (五)总裁遇国家金融政策、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及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向董事会报告。 (六)总裁认为有必要向董事会报告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本细则由总裁组织拟订,经董事会批准后施行。本细则的修改亦需经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九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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