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 特 迅(002227):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九月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为规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五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上市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上市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协同财务部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协同财务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和财务情况、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提供担保的情况,如系第三方提供担保,应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担保履约能力情况;以及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其发生类似业务的金额; (三)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义务,包括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 (四)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和风险,以及董事会对财务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六)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九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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