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 特 迅(002227):财务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九月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质量,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管,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是公司内对财务活动进行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经营班子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接受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管理监督。 第三条财务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财务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经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在任职期内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第五条公司设财务经理一名,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由总经理聘任。 第六条财务总监和财务经理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 第七条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总监: (1)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2)具有 5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计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财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4)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二)财务经理 (1)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2)具有 3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计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财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3)具有全面的财务专业知识、账务处理及财务管理经验,熟悉国内会计准则以及相关的财务、税务、审计法规、政策。 (4)精通国家财税法规,具备较强的专业分析能力和丰富的财会项目分析处理经验,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相关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宜担任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二)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亲属关系,不宜担任财务总监;(三)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者,不宜担任财务总监、财务经理; (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不宜担任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五)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不宜担任财务总监、财务经理;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总监、财务经理。 第三章财务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财务总监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理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二)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督、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核公司重要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五)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防范的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六)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七)根据总经理授权,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主要经济指标偏离的预警报告和重大财务事项的及时报告)。 (八)负责拟定公司资产核销、坏帐处理和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监督子公司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负责与金融机构、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报告与沟通。 第十条财务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策略,建立会计机构工作体系,制定会计工作计划与预算;(二)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预算控制,调整年度、季度或月度预算;(三)组织进行会计核算和经营分析,定期提交年度、季度、月度的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确保经营分析与决策所需; (四)根据公司有关业务经营计划,参与采购、销售及其他重大项目的论证和评审,为相关业务提供支持,控制风险;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财政、税务、银行、证券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保持良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六)根据公司整体工作与财务相关业务工作要求,管理部门人员日常工作的开展,指导、培训、激励,并监督检查工作绩效,确保财务工作计划的完成及工作的规范与素质要求;(七)根据其他部门或职位的需要,提供本职位工作领域的协助与支持,保证协助其他部门或职位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财务总监行使下列权限: (一)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营销策略、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工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重大经济合同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二)财务机构建立及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实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三)财务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商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 (四)财务风险管理权:加强风险管理,审核诉讼赔偿,严禁设置账外资产,参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五)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审核公司各经营部门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 (六)财务监控责任权:对拟定、参与拟定的计划、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七)财务信息化实施权:主持本公司财务信息化实施,负责财务应用软件与业务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公司解聘财务总监时,财务总监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由于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总监应负赔偿责任。财务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总经理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总经理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经理应负赔偿责任。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四条公司在聘任财务总监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总监应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财务总监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总监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四章财务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二)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公允、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三)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 (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八)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监局、税务局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九)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第十六条当发生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相关部门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任改正;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财务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由总经理对财务总监实行定期和任期绩效考核,财务总监对财务经理实行定期和任期绩效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九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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