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网新(600797):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年9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传言或信息;(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舆情信息采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收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公司舆情工作组要求的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做好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对外信息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的真诚沟通。 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客观地解答媒体、投资者的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三)积极面对。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积极面对,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平稳有序,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公平公正。公司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平性。 第十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报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若发现严重影响公司市场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舆情信息,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指导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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