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002239):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京天股字(2025)第 484-7号 致: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京天股字(2025)第 484号《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下称“《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5)第 484-1号《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京天股字(2025)第 484-4号《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等文件(以下合称“原律师文件”),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5年 9月 3日出具审核函〔2025〕120033号《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针对其中提及的相关法律事项,本所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题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式为定价,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9,000.00万元,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长江一号产投,长江一号产投拟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 发行人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2,648.11万元。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存在将变更、节余的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实际补流金额为22,292.51万元,占比为52.27%。截至2024年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其中“新能源汽车热泵空调系统项目”、“年产60万台第四代电动压缩机项目”、“年产360万支压缩机活塞项目”均未实现预期效益。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请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披露至自然人或国资管理部门。长江一号产投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是否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批或同意。如是,说明审批条件、程序、进展及预计审批通过的时间,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如否,请说明本次发行方案无需履行国资审批程序的依据,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2)结合本次发行对象的主要财务数据、资金实力等情况,说明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的具体安排,自有或自筹资金的金额及占比。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拟以本次发行的股份质押融资。(3)明确长江一号产投承诺认购股票数量区间的下限,承诺的最低认购数量应与拟募集的资金金额相匹配。…… 回复: (一)请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披露至自然人或国资管理部门。长江一号产投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是否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批或同意。 如是,说明审批条件、程序、进展及预计审批通过的时间,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如否,请说明本次发行方案无需履行国资审批程序的依据,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1、请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披露至自然人或国资管理部门 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为长江一号产投,实际控制人为长江产业集团。 (1)发行人披露长江产业集团而非湖北省国资委为其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①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和长江产业集团公司章程,湖北省国资委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能够决定长江产业集团的管理者选择和考核、合并、分立、增减资等重大事项,其他事项由长江产业集团依法自主经营管理;长江产业集团对其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
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应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上市公司应将实际控制人披露至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集体组织、自然人等,并未将“国有控股主体”明确界定为国资监管机构;根据长江一号产投合伙协议及实际运作情况,长江产业集团能够实际支配长江一号产投行为,并通过长江一号产投实际支配发行人行为
③实务中亦存在众多 A股上市公司将国家出资企业披露为其实际控制人的案例,相关上市公司的最终权益持有人为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但相关上市公司仍根据其自身实际情况将国家出资企业披露为其实际控制人 A、中央企业
(2)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以规避关联交易、同业竞争问题的情形 ①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以规避关联交易问题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即使认定并披露湖北省国资委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与湖北省国资委所控股的企业之间也不会仅因同受湖北省国资委控制而具有关联关系,湖北省国资委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也不会仅因同受湖北省国资委控制成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并且,如前所述,湖北省国资委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因此同受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也不会因此而形成利益冲突或利益倾斜,发行人不会因此作出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交易行为。
2、本企业/本公司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企业/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关联交易按照公平的市场原则和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4、本承诺于本企业/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企业/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企业/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②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以规避同业竞争问题的情形 参考深交所《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1年第 1期)》的监管问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的国资监管机构的,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虽存在与发行人业务相同、相似的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原则上不认定为同业竞争……”。鉴于湖北省国资委为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即使发行人披露其为实际控制人,对其控制的长江产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即使存在与发行人业务相同、相似的情形,原则上也不认定为同业竞争,因此,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以规避同业竞争问题的情形。 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长江一号产投、实际控制人长江产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长江新动能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在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本企业/本公司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在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本企业/本公司将公平对待各下属控股企业按照自身形成的核心竞争优势,依照市场商业原则参与公平竞争。 3、在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本企业/本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本企业/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4、本承诺于本企业/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企业/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企业/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以规避关联交易、同业竞争问题的情形。 2、长江一号产投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是否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批或同意。如是,说明审批条件、程序、进展及预计审批通过的时间,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如否,请说明本次发行方案无需履行国资审批程序的依据,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国有股东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事项,应当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但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督管理另行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长江一号产投为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因此无需依据上述规定履行国有股东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审批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长江一号产投作为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无需履行国有股东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审批程序,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但实际也取得了长江产业集团作为国家出资企业的批准。 (二)结合本次发行对象的主要财务数据、资金实力等情况,说明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的具体安排,自有或自筹资金的金额及占比。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拟以本次发行的股份质押融资 根据长江一号产投、长江产业集团的财务报表,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2025年 1-6月,其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对象长江一号产投及实际控制人长江产业集团确认,本次发行对象长江一号产投的认购资金将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拟以本次发行的股份质押融资的情形;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长江产业集团将通过长江一号产投有限合伙人湖北长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由长江产业集团 100%持股)向长江一号产投新增出资,具体增资金额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为准,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 根据长江产业集团的主要财务数据,长江产业集团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上限 49,965.00万元计算,仅占长江产业集团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合并报表账面货币资金金额的 3.24%、单体报表账面货币资金金额的9.2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将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不会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会存在拟以本次发行的股份质押融资的情形。 (三)明确长江一号产投承诺认购股票数量区间的下限,承诺的最低认购数量应与拟募集的资金金额相匹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9,965.00万元(含本数),发行价格为 2.54元/股。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上限及发行价格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为 196,712,598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本次发行对象长江一号产投与发行人已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长江一号产投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关于本次发行的认购数量及金额,长江一号产投已出具《关于认购数量及认购金额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本方拟认购本次发行的最低认购金额为 49,965.00万元(含本数,本次拟募集的资金金额上限),最低认购数量为 196,712,598股(含本数,本次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 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上述最低认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在后续审核中,本次拟募集的资金金额上限因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其他原因发生调整,本方仍将以届时的募集资金上限作为最低认购金额,认购数量则根据届时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本方承诺最低认购金额及股票数量与拟募集的资金金额相匹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长江一号产投与发行人已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并出具了《关于认购数量及认购金额的承诺函》,明确长江一号产投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最低认购金额为 49,965.00万元(含本数,本次拟募集的资金金额上限),承诺的最低认购数量与拟募集的资金金额相匹配。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号——招股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规定;查阅长江产业集团公司章程、长江一号产投合伙协议、长江一号产投相关说明,了解其对所出资企业的管理职权,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查阅 A股相关上市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披露的类似案例,了解其实际控制人披露情况;查阅《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规则,了解其关于关联关系、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查阅长江一号产投、长江产业集团、长江新动能所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查阅发行人的年度报告等公告文件、关联交易文件,了解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企业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情况;查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查阅长江产业集团批准文件,了解关于国有股东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所应履行的国资审批程序的规定及本次发行实际批准情况。 (2)获取并查阅长江一号产投、长江产业集团财务报表,了解其主要财务数据、资金实力情况;获取并查阅长江一号产投、长江产业集团所出具的《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了解长江一号产投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具体来源。 (3)获取并查阅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预案文件,了解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获取并查阅长江一号产投与发行人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长江一号产投出具的《关于认购数量及认购金额的承诺函》,了解其所承诺认购股票数量区间的下限。 2、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1)长江产业集团作为国有控股主体能够实际支配发行人的行为,发行人披露长江产业集团而非湖北省国资委为其实际控制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江产业集团公司章程、长江一号产投合伙协议等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自身实际情况;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以规避关联交易、同业竞争问题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长江一号产投作为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无需履行国有股东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审批程序,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但实际也取得了长江产业集团作为国家出资企业的批准。 (2)本次发行对象认购资金将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不会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会存在拟以本次发行的股份质押融资的情形。 (3)长江一号产投与发行人已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并出具了《关于认购数量及认购金额的承诺函》,明确长江一号产投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最低认购金额为 49,965.00万元(含本数,本次拟募集的资金金额上限),承诺的最低认购数量与拟募集的资金金额相匹配。 二、问题5:发行人子公司南京商贸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级)》,目前正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公寓、商务办公、商场。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持有投资性房地产余额2,143.19万元。 报告期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 47,319.06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等科目15,978.02万元。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6日审议通过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5亿元设立全资子公司奥特佳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战略直投、并购重组基金投资等方式实施汽车热管理主业产业链强化战略。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房地产项目开发情况,后续出租、出售计划,相关业务开展是否合法合规;…… 回复: (一)发行人房地产项目开发情况,后续出租、出售计划,相关业务开展是否合法合规; 1、发行人房地产项目开发情况,后续出租、出售计划 2018年 2月,南京奥特佳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签署《合作备忘录》,鉴于南京奥特佳位于大明路 103号地块被政府征收,为解决南京奥特佳商务办公用地事宜,秦淮区人民政府支持南京奥特佳在南部新城通过竞拍方式取得总部大楼建设用地。 2019年 3月,发行人子公司南京商贸取得苏(2019)宁秦不动产权第 0008465号《不动产权证》,该地块坐落于秦淮区大明路以东、红花河以南地块,面积为12,359.44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商服用地、商务办公用地。南京商贸目前正在上述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相关规划及施工许可文件,该建设工程项目包括 A-地下停车库、A-1#办公(商务办公、商场)、A-2#公寓(公寓、商务办公、商场),楼层均为 23层,建筑面积共计 79,614.84平方米。 上述建设工程原计划于 2019年 9月动工、2021年 9月基本完成工程建设,但由于 2020-2022年持续的公共卫生事件、周边地铁施工以及与原总包单位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已结案)等因素影响,导致总体工程进度缓慢。该建设项目已于 2025年 5月正式复工,根据目前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于 2027年 10-12月完成全部工程建设。 根据发行人目前计划,针对上述房地产项目,未来主要用于自用或对外出租,暂不考虑出售。 2、相关业务开展合法合规 南京商贸开展上述房地产开发业务已取得必要的资质证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备案手续,具体如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南京商贸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已取得必要的资质许可、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备案手续,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相关业务开展合法合规。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查阅了发行人与南京市秦淮区政府签署的相关协议、发行人关于项目建设及方案的总经理办公会记录,获取发行人相关说明,了解项目建设背景、进展情况及后续规划用途;获取并查阅了南京商贸从事房地产建设的审批备案文件,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投资项目备案证、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了解项目建设审批备案情况;获取了南京商贸所取得的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企业专用公告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了解其报告期内业务开展的合规性。 2、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子公司南京商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正在建设中,根据发行人目前计划,上述房地产项目未来主要用于自用或对外出租,暂不考虑出售;南京商贸相关业务开展合法合规。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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